什麼情況可以訴請離婚懶人包
可訴請離婚的情況:民法第1052條列 10 項具體事由 +「重大事由」概括條款(破綻主義),例如:重婚、與第三人合意性交、家暴、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重病/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3年、故意犯罪判6個月以上等,法院訴訟前必經:多數家事事件要先走「法院家事調解」(調解先行),法院調解成立效力=確定判決,離婚可直接生效,外遇相關:通姦已除罪,但「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仍是民事離婚事由與外遇求償基礎,有責配偶也能否提離? 112年憲法法庭見解:對「唯一有責」一概不得請求裁判離婚過於苛刻,限縮適用;應由法院就個案衡量評估。

一、訴請離婚條件(台灣法規要點)
民法第1052條列舉 10 項事由;此外,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亦可請求離婚(概括條款)。
🔎 補充:2020 年通姦除罪化影響「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上離婚與損害賠償的主張。
🔎 補充: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縮「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的適用,法院需就長期分居、顯失公平等個案衡量。

二、離婚法院流程圖|調解 → 起訴 → 開庭 → 判決 →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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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先行是多數家事事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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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涉及身分登記事項,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三、離婚法院時程表(供規劃參考)
| 階段 | 常見時間範圍 | 實務備註 |
|---|---|---|
| 離婚蒐證/律師諮詢 | 2–8 週 | 證據越完整,往後越順。 |
| 家事調解 | 4–8 週 | 一次或數次期日,能合意最快。 |
| 立案至第一次開庭 | 大約4-10週 | 視分案與送達進度。 |
| 一審 | 常見 6–12 個月 | 爭點多(親權、財產、家暴)可達 1–2 年。 |
| 二審/三審 | 各約 4–8 個月起 | 爭點/證據量影響甚大。 |
| 判決確定與登記 | 1–2 週 | 調解成立則由法院通知戶政。 |
以上為常見範圍,無「固定法定時程」。案件複雜度、送達難易、法院期日密度都會影響整體時間。
四、必備文件與證據清單參考:離婚證據/外遇蒐證/家暴驗傷)
身分/程序: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登記資料、子女出生證明、訴狀/調解聲請書。
外遇/婚外情:通訊紀錄(LINE/簡訊)、共同出遊與旅宿紀錄、金流/轉帳、旅館發票、照片影像、證人。
家暴/精神虐待:驗傷單、就醫紀錄、報案三聯單、保護令裁定、錄音錄影、心理諮商紀錄。
財產/扶養:不動產/車輛/保單/投資明細、薪資扣繳憑單、家庭收支證明。
重點:合法蒐證、儲存原檔與取得時間點,能提升證據力;涉及他人隱私與法律風險時,務必先諮詢專業。
五、什麼情況可以訴請離婚:常見問題(FAQ)
Q1: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現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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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固定月數或年數就一定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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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只是事證之一:需搭配其他具體情況,由法院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破綻主義)參考綜合判斷是否准許離婚。
實務建議:若主張長期分居,整理居住事證(租約、戶籍遷出、出入境/水電帳單)、經濟分流資料、通訊往來紀錄與證人證述,以強化「婚姻已難維持」之認定。
Q2:調解就能離婚嗎?要不要再去戶政?
能。調解成立效力=確定裁判,且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涉及身分登記事項)。
Q3:外遇不是已經除罪了嗎?還能提離或求償?
是,刑事除罪;但民事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請求離婚與侵權損害賠償。
Q4:我是比較「有責」的一方,還能不能訴請離婚?
特定個案(如長期分居、顯失公平)下,現行見解已限縮「唯一有責不得請求」的範圍,仍可由法院依個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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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預審:由合作律師先行把關證據合法性與舉證需求(避免違法錄音、侵入他人住宅等高風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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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與資安:簽署保密條款,資料分級存取,案件結束依約銷毀或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