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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保證人篇

把錢借給別人的債權人來說,都希望債權可以受到保障(不然就是贈與了…),保障的方法不是人保,就是物保(動產、不動產等)。只是通常債務人都在缺錢了,名下可能也沒什麼財產,要拿房屋或其他財產出來擔保,只怕有困難,所以最快的方法就是找保人。

保證人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定義 保證人約定,當保證之債務人不覆行時,由其他負履行的責任。 該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簡單來說,可以把他當成『沒拿到借款的債務人』
差異 根據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需先向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之程序後,確認追不到債務,才可向保證人追究 債主只要高興,就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要求償還全部債務,而連帶保證人不能要債主先去找主債務人要。

 

那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補救呢?

→→連帶保證人依法可以向主債務人要求償還代還的金錢,可對債務人提民事訴訟;但往往實際發生的狀況,常常是債務人已經跑路了,才會讓債主找上保證人要求清償,所以保證人就算取得向債務人求償的權利,常常也是沒有用的!
→→→所以基本上當保人就只有承擔「風險」就是了
所以還是會建議大家,不要當別人的 「保人」或「連帶保證人」才是最安全有保障的,畢竟,事後再上法院向主債務人要求,不僅耗時也耗力,錢更往往要不回來…

保證人是什麼?與借款人一同承擔債務償還責任者

「保證人」就是俗稱的「作保」,根據民法第 739 條的定義為:「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在法律上,債務人與債權人所簽訂的是借貸契約,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的則是保證契約。因此,假若債務人無法如期償還,保證人就必須將積欠的款項還給債權人。即使保證人本身沒有向對方借錢,也必須在債務人無法還款時,無條件替他還清債務,履行自身承諾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又可分為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以下說明兩者在還款上的差別,提供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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