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最常碰到金錢債務糾紛,借貸,投資,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 信任度的問題。但是世事難料,總會存在意外等突發情況,如果債務人死亡以後,債務應該怎麼解決呢?債權人因該透過相關法律規範追討自己的權益,沒有遺產的債務人留下的債務應該如何償還呢?
一、債務人死亡,如何爭取自己權益
如果說債務人意外死亡,關於債務清償問題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1、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借款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2、依據台灣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3、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借款人死亡後,如屬夫妻共同債務
則其配偶有義務償還;未發生繼承的則在借款人的遺產中償還;如已發生繼承的,則其子女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若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子女個人無義務償還,但自願償還的除外。
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應如何維護自生保障
《繼承法》和有關於台灣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後,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後,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
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後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後,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繼承著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麼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
對於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後,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願清償,儘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三、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麼向法院提起訴訟
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即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
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原因關係。《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並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於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而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衝突關係,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如果債務人死亡後沒有留下遺產,債權人是不可以向債務人子女討還債務的,在法律上「父債子還」是不存在的。但子女主動進行償還就除外。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債務人死亡的,可以用遺產來抵債。但是如果債務人沒有遺產的,不要求其家庭成員為其代還,但是如果家庭成員自願承擔債務的話就是另外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