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假債權法律該怎麼處理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不過就是會有人不甘心,就算官司打輸了,也會掙扎到底,甚至透過製造假債權的方式脫產,在法律上要怎麼處理呢 ? 三方徵信社律師見解:歡迎大家參考看看

首先是刑事訴訟法構成要件

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要件拆開來看,可以分為三個

債權法律

都要具備才會成立:

1.須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所謂債務人者,指在【執行名義】(簡單來說是民事上可以去查扣別人財產的原因)上負有債務之人,所以這個犯罪必須債權人已經拿到確定的判決、本票裁定、經法院核准過的調解筆錄等等,另外像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均得為執行名義。而且債權人已經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債務人須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之行為:例如把錢都提出來給別人、把名下房子移轉走,或是把房子設定抵押權、財產信託等等,都是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
3.須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也就是做這件事的目的就是為了損害債權人。
這樣就會成立本條犯罪。另外,如果涉及不動產的移轉,由於需要地政機關在不動產謄本上作登記,也有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喔。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lp1Ya5VbMU
民事訴訟法上,依照民法第 244 條 債務人 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1項是說,如果債務人A脫產是用無償行為,例如直接把財產移轉給B,那債權人R可以請法院撤銷這個移轉的行為,讓財產回到A身上,以便強制執行。第2項是說,債務人A脫產是用有償行為,例如直接把財產賣給別C,這時候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例如:我去錶店買一隻50萬元的勞力士,50萬元付了,過兩天銀行說錶店老闆之前欠銀行錢,所以要把我的錶拿走,至於我的50萬只能找下落不明的錶店老闆討,這樣以後誰敢買東西?),所以法律規定的比較嚴格。也就是要求如果A在賣的時候擺明知道會損害債權人R,加上C在買的時候也知道會損害R的權益,那這樣債權人R還是可以請法院撤銷這個移轉的行為,讓財產回到債務人身上,以便強制執行。以上這兩項,如果B或C又把A給的財產移轉走給D,如果D拿到財產時知到有撤銷原因者,那還是要把東西還回去。
第3項大致上是說,如果今天我是把我名下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1號1樓的房子賣掉,後來沒有移轉給買家,所以買家要我把房子給他,這時候買家不能撤銷我移轉其他房子的行為,因為其他房子是我自己的財產,我欠買家的,只有這一棟房子,和其他財產無關。以上的權利都是債權人在知道後一年內,或是財產被移轉的10年內要提告,拖過時效就沒辦法了。另外,視情況也可會有其他的賠償責任。

如何避免債務人損害債權法律

民訴保全程序:債權人如果遇到債務人可能損害債權的情形,可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或事先向法院聲請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但該保全程序須依附本訴。詳細地說,保全程序的聲請可以與請求他人給付特定債權的訴訟一併提起,或先行提起保全程序後,在一定期間內,再提起給付特定債權的訴訟。民訴撤銷之訴: 如果債務人已經損害債權,例如:把財產送給第三人,或與明知損害債權的第三人而為有償行為(一起故意虛造假債權),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44條提起詐害債權的撤銷訴訟,將有損害債權的法律行為加以撤銷並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請求回復原狀,使得重現無損害債權的狀態。本篇刑法犯罪: 如果債務人損害債權的行為,是在我們取得執行名義後且強制執行終結前,債務人就會面臨本篇主題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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