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外遇判賠多少錢屬於:民事求償多數「侵害配偶權」侵權行為賠償,實務上常見區間約落在數十萬元,約 20–60 萬元最常見;情節重大時有機會超過百萬,不一定要抓到性行為,只要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圓滿的親密互動,仍可能成立求償,時效原則上為知悉損害與加害人起 2 年內主張;自侵害行為起最長 10 年,外遇蒐證要合法:偷裝 GPS、監聽偷拍等,可能刑法涉妨害秘密罪,違法取得證據也可能被排除。
4 大常見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區間(實際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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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萬元:僅見曖昧稱呼/訊息往來,但互動已逾越社交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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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萬元:牽手擁抱、深夜過夜、短期交往等輕中度親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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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 萬元:有性行為、長期穩定往來、明知已婚仍交往;這是實務最常見的帶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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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 萬元以上:同居、懷孕、公開曝光造成名譽重大損害或婚姻嚴重破裂等加重情節。
提醒:以上為「區間示意」,法院會依個案證據、雙方身分地位、是否道歉和解等因素綜合判斷。
法院如何評估侵權行為賠償金額?(判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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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情節:是否長期、是否有明確親密行為證據、是否明知對方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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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的影響:是否導致分居/離婚、受害人身心受創(就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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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背景:社經地位、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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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與和解:是否道歉、賠償誠意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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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強度:證據直接性、完整性、可信度。
合法蒐證重點(合法很重要)
可準備的常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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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紀錄(LINE、簡訊)、合照/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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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住宿交易紀錄、行程與消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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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言、就醫證明(精神痛苦)
避免踩雷:未經同意裝設 GPS、錄音、監聽、偷拍等,恐涉侵害隱私或妨害秘密,且可能被法院排除證據能力。行動前建議先諮詢專業。
要不要抓到「性行為」才算?
不一定。只要能證明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圓滿(如長期曖昧、擁抱親吻、單獨住宿等),仍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外遇時效性與提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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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內主張;自侵害行為起 最長 10 年。請儘早處理以免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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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告誰:第三者(小三/小王)、配偶,或兩者共同被告主張連帶賠償(民法共同侵權行為)。
基本流程與時間軸(實務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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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評估:釐清目標金額與證據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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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蒐證:整理通訊、住宿紀錄、金流、照片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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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協商:可先談和解金與道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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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民事(必要時):依民法 184、195 條主張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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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或審理:法院綜合情節與證據酌定金額
多數案件在「和解」或「一審/調解階段」落定;爭點大或證據複雜者時間會拉長(以個案為準)。
外遇判賠多少錢:常見問題 QA
Q1:只告外遇第三者可以嗎?
可以。也可視情況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請求連帶賠償。
Q2:分居或已離婚,還能告嗎?
通常不影響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請求,仍可主張精神慰撫金(視個案證據而定)。
Q3:求償一定會超過 50 萬嗎?
不一定。實務上以數十萬最常見;重大情節才可能上看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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