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發生該如何處理?
對方外遇而離婚,而能爭取的權力是《民法》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關於侵害配偶權請求的基礎一般民眾像三方徵信社諮詢時:
常常聽見受害人表示,因為配偶有外遇,而感到精神痛苦不堪,此時,法律上對於配偶發生外遇情形的一方,究竟有什麼樣的保障呢?
先蒐證在提告這是一般實際上流程,你要討回自己的公道就要配合徵信社下去蒐證與律師討論,當徵信社蒐集到證據律師覺得構成要件民事離婚損害賠償與侵害配偶權的時候在提告,才是真正的對委託人有保障的流程,目前多數的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的婚姻是指配偶間以緊密共同生活等目的,所形成法律上、社會上之制度性親密結合關係,並屬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保障之身,分法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換句話說,假設第三人與一方配偶間之行為,已經足破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他方配偶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等規定,向第三人及一方配偶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在這邊要三方徵信社特別提醒大家的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假設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的行為,例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晚上12點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一對一共處一室等,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都會構成前面所說的侵權行為。不過,詳細情形還得要法官個案具體認定,並非是只要一有上述的情形發生,就一律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事實。三方徵信社有律師進駐隨時與民眾可以進行三邊討論與分析每個案件的狀況與法律程面構成要件是否有符合,如有需求歡迎來電洽詢或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