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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法律學堂通姦罪

徵信社法律學堂通姦罪

徵信社法律學堂
一、Q告不成通姦罪,我真的超恨啊,法律都沒得治第三者了嗎?
A:若有另一半與對方曖眛的證據,你可提民事的損害賠償(就是一般常聽到的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法院認為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以夫妻互守誠實是很重要的,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就是侵害他方之權利,要賠錢的。因此,配偶與第三人發生通姦、相姦或為曖昧親密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已可動搖婚姻關係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忠實目的時,配偶和小三要一起賠錢。
Q哪些行為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呢?


A: 除通姦一定成立侵害配偶權外,若有逾越正常交友情形就有機會,但還是要其依個案認定喔~有法院曾認為「衡以上訴人前往XXX住處每週約1到2次之頻率、停留時間長(有時早上買菜進入直到警衛晚上交班時未離開、有時晚上進入至警衛早上交班時未離開),及曾由XXX駕車搭載同時進入(或於XXX在家中時探訪)等行為觀之,顯與週期性家事清潔乙節無涉,且渠等藉著被上訴人未每日居住於鄧達義花蓮住處之機會,私下有前揭密切往來,且長時間單獨處於一室之行為,全然未避瓜田李下之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0號民事判決)而認為要賠償喔。


Q.啊….那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計要怎麼算呢?我的愛情值多少錢呢?
A:基本上沒有固定標準,所以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財產、學歷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像前述判決,就認為「被上訴人陳稱其與配偶XXX自民國66年結婚迄今一直擔任家庭主婦,沒有工作,高中畢業(見原審卷第75頁背面,本院卷第45頁);上訴人陳稱其係在高爾夫球場工作,高中畢業,單親,扶養小孩成年(見原審卷第76頁)。復審酌上訴人102年度所得總額為9萬8,480元,名下有6筆股票投資、坐落花蓮縣○○鄉○○000-0、000地號土地2筆,目前每月收入(含本俸及主管加級)為3萬1,500元;被上訴人102年所得總額為39萬9,064元,名下有2筆股票投資,有兩造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上訴人財產資料及財團法人花蓮高爾夫俱樂部104年12月10日(104)財花高俱字第76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3、66頁,本院卷第42、60至62頁)。本院審酌被上訴人係因XXX傳錯LINE群組,獲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配偶XXX間婚外情,其所受內心衝擊及痛苦,非屬一般,惟參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配偶XXX二人已結束交往,因XXX認上訴人與其交往期間疑與他人交往,曾向訴外人表示「今天若不是這樣給她(指上訴人)裝瘋子,給她做烏龜,這樣喔我早就放掉了,阮在玩女人你又不是不知」(原審卷第130頁),XXX是破壞婚姻關係之主要原因,復衡以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學經歷、上訴人加害之程度、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尚嫌過高,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稱適當。」
Q.侵害配偶權也能連同配偶一起告嗎?還是只能告第三者呢?
A:侵害配偶權也可以告配偶的,所以在發動程序的時候,可以配偶與第三者一起提告。
Q.要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呢?
A:由於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訴訟,檢警是不處理民事的喔!
所以要自己提起民事訴訟,寫狀開庭或委任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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