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欠租失聯的惡房客,房東能否直接清空並收回房屋?這是許多房東關心的問題。
當房客突然消失,卻將個人物品遺留在租屋處,房東該如何合法處理?會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依照民法租賃法律關係以及最近公布的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的規定
房客(也就是承租人),在租約到期時或提前解約時,對於承租的房屋有回復原狀的義務,須將房屋清空騰空返還給房東。
●民法第451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租賃專法第12條第1項前段: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
然而提醒的是,關於房客的回復原狀的義務
許多房東會誤解「回復原狀」的意義,要求房客必須要粉刷牆壁、或承擔清潔費、修繕費,進而從中苛扣押金。
三方徵信律師團隊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租賃條例》第12條第1項,租賃契約終止時,租賃雙方應共同完成房屋及附屬設備的點交。
但許多房東對「回復原狀」的義務有誤解,認為房客必須重新粉刷牆壁或支付清潔和修繕費。實際上,「回復原狀」並不意味著將房屋恢復到「全新」狀態,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考量法律關係的社會意義。
那麼當房客失聯時,房東是否可以合法清空房屋?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有房東會碰上「欠租惡房客突然跑掉、失聯不知去向,卻遺留一堆個人物品」的情況。
這時候許多房東應該會不知所措,煩惱清也不是,不清也不是。一方面承受房屋不能繼續出租的損害,一方面又擔心直接進去可能又涉及刑事侵入住宅等罪。
其實這時候,如按照租賃專法的設計規定,房東是可以將失聯房客遺留的東西視為廢棄物,清空房屋而將房屋收回。
租賃專法第12條第2項: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在現實中,房東經常面臨欠租失聯的房客,房屋內卻留下大量個人物品的困境。這時,房東陷入兩難:不清空,房屋無法再出租;清空,又擔心觸犯刑事法律。
三方徵信律師團隊指出,根據房屋專法的規定,房東在通知後可將失聯房客遺留的物品視為廢棄物,並進行清理。如果房東對此有所顧慮,可以透過三方徵信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收回房屋的權利,從而避免後續的法律爭議。
三方徵信建議處理步驟:
- 通知終止租約:寄發書面通知,要求房客在合理期限內會同點交房屋,並清理欠款。三方徵信律師可協助您草擬法律文件。
- 催告效果:若房客仍未回應,房東可以在適當期限內進行房屋清理,這種處理通常是合法且合理的。三方徵信律師團隊將為您全程把關,確保操作合乎規定。
三方徵信不僅提供法律服務,更致力於協助房東合法處理租房糾紛,確保您的權益不受侵害。如有相關問題,隨時聯繫三方徵信,我們的專業律師將為您提供最有效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