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子女扶養義務,我可以不付嗎

三方徵信社:律師實際案例

陳先生有三個弟妹,雖手腳皆健全但沒人願意扶養老爸。雖然日子過得辛苦,但他還是一肩挑起扶養的責任,讓老爸在他家居住、奉養。只是隨著年紀漸長,老爸身心狀況越來越不穩定。在一次拿刀威脅全家安危後,阿洪選擇申請保護令,只是心軟的他,就算保護令通過了還是不願將老爸趕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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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弟妹竟不知怎的,竟遊說老爸對他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接到開庭通知當下,陳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不是已經讓老爸吃住了嗎?怎麼可以再告他要付錢?沒想到,老爸竟主張那棟房屋是他送給阿洪的,本來就要讓他住,他生活過不下去,阿洪當然要付錢!阿洪無奈下僅能尋找律師協助,在研究案情後,我們同時向法官主張三大訴求:
1.陳先生遭受長期虐待,依法本來就可以不用扶養老爸。
2.法律本來就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付錢的方式扶養,我讓老爸吃住已經盡了我的義務了
3.明明有四名子女,卻長期由阿洪負擔扶養爸爸的責任,依法應該要大家一起均攤才是。幸虧如此主張,法院最終採認了
1、2的說法,不但認定阿洪不需要支付扶養費,還對其他子女曉諭了一番,要他們也要分擔哥哥的辛苦,最終才解決了這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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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什麼請況下,可以不養父母?

但相對應的,有些父母親可能早年有不良行為,導致子女今天不管自己的經濟狀況如何,都不願意扶養這位父母!

這時候孩子又該怎麼辦呢?

民法第1118 – 1條規定: 「Ⅰ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Ⅱ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子女們,是可以依據這個規定,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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