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閱資料時,除勾選案件類型外,請填寫「簡要說明」欄,概略解釋何以需要調查資料。
2.兩家公司目前政策(下同),恐嚇案件可能涉及言論自由問題,原則上不提供協助,但可視案件具體情節定是否提供協助。
3.有關妨害名譽案件,目前政策認為此類型案件涉及言論自由問題,原則上不提供言論內容之相關資料,但可協助移除該不當言論,並視對象是否為政治人物等等因素,有不同移除標準。有關facebook公司部分,可請當事人自行向提出,毋庸透過法院聯繫窗口。
4.妨害家庭罪章之通姦案件部分,目前政策認為,該罪在美國法非屬刑事案件,且涉及個人隱私,將不予提供協助。但和誘、略誘罪等案件,若涉及未成年人之人身安全,仍可以提供協助,且可優先提供資料,但提出請求時應大致說明案情供判斷。
5.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持有行為在美國不成罪,如用戶只是展示持有搶枝之照片,將不予提供協助。惟若涉及運送、販賣等行為,仍可能提供資料。
6.依目前政策商標法案件原則上不提供協助,但權利人可以自行透過上述線上通報機制,請求將網頁取下。
二、調閱資料之容:
1.facebook可提供之資料為:使用者之基本資料,含註冊資料、電子郵件、行動電話以及請求送達後回溯90日IP位址。google可提供之資料為用戶申請登記時自行提交之姓名與其他個人資訊,及請求送達後回溯30日之IP位址。使用者(用戶)資訊部分因無法進行查證,無法保證該等資訊之正確性。
2.無法提供與內容有關之資料:含貼文內容、訊息、打卡紀錄、照片、影片、好友名單、網路卡識別碼。若需調取此類資料,請循司法互助管道之方式,請美國司法部轉請兩家公司美國總部辦理。
3.有關遊戲歷程,僅能提供使用者使用過何種遊戲,至於遊戲內容細節,係存在遊戲軟體公司,無資料可提供。
三、保全程序:
1.僅提供9 0 天之資料保全機制,FACEBOOK部分,可視情況前往網址 www. facebook. com/records 作「Preservation Request」。屆期可再申請延長9 0 天。
2.所保全之資料仍須回歸法院程序辦理,始能取得。
四、其他事項:
1.須有「使用者在臺灣」因素(以IP位址判讀),才能提供資料。
2.遇有緊急情況而需儘速調取資料時,得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窗口以電子郵件與兩家公司窗口聯絡,以加速處理流程。
如有需服務歡迎來電諮詢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