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離婚財產分配:如何獨自保有房產?

離婚財產分割指南:你能獨自保留房子嗎?

在台灣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爭議之一就是房產分割。許多當事人都會問:”離婚時,房子可以不分給對方嗎?離婚律師將為您詳細解析這個複雜的問題。

 

婚前財產vs婚後財產:關鍵區別

根據台灣民法,夫妻財產分為兩類:

  1. 婚前財產: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資產

婚後財產:婚姻期間共同累積的所有財產

這種區分對離婚時的財產分配至關重要。

法定財產制下的房產分割

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主要考慮婚後財產的差額。具體來說:

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要求獲得雙方差額的一半

房產通常被視為重要財產,常成為分割焦點

婚前購買的房產:是否需要分割?

許多人誤以為婚前購買的房產無需分割,但實際情況可能更為複雜:

如果房貸支付跨越婚姻期,部分房產價值可能被視為婚後財產

雙方對房貸的共同貢獻也需要在離婚時考慮

如何保留房產所有權?

若希望在離婚後獨自保留房產,可考慮以下方案:

向對方支付相當於婚後財產差額的金額

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房產為個人特有財產

與對方協商,以其他財產抵消房產份額

外遇

舉例來說:

假設A在民國95年買了房子,並在同年向銀行貸款800萬。

A、B在99年6月1日結婚,這時候A在結婚前一天99年5月31日貸款餘額700萬,也就是已經繳的100萬屬於A的婚前財產(如果99年5月31日在貸款扣款帳戶內留有金額,也算在婚前財產內)

A、B在106年3月15日訴請離婚,這時候貸款餘額還有200萬,在結婚這段時間內共繳了500萬房貸,而這500萬則屬於A的婚後財產,須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參考法條:民法1030-2條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參考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判決說明】

甲、乙在99年6月1日結婚,乙婚前擁有房地,並95年7月24日以房地向銀行貸款800萬。甲、乙結婚前一日(99年5月31日),房地貸款餘額701萬1,977元。

甲於106年3月15日因故訴請離婚,後法院於107年1月16日判決離婚,於甲訴請離婚時點(106年3月15日),房地貸款餘額203萬9,697元。

99年5月31日,貸款餘額:701萬1,977元

106年3月15日,貸款餘額:203萬9,697元

於99年5月31日乙貸款扣款帳戶內留金額74萬3,223元(屬婚前財產)。

婚姻期間,乙用其婚後財產清償銀行貸款的金額為:422萬9,057元(=701萬1,977元-203萬9,697元-74萬3,223元),此金額須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訴請離婚

三方徵信社律師見解:民眾可能會覺得上述的判決及民法規定並不公平

例如:房貸我在繳,房子對方在住也沒出任何錢,離婚時卻要換算價值,但如認為不需計算的立場其實也忽略了夫或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貢獻,違背了目前法律制度精神。

當然實際上離婚時對方配偶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還須經過計算,將婚後所繳貸款納入婚後財產後,還須檢算夫妻間其他的各種財產負債求得各自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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