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贍養費的第三個條件,是離婚後必須陷入生活困難。會有如此的條件要求,是因為贍養費的制度設計是屬於「夫妻配偶扶養義務」的延長。
陷於生活困難的條件限制,通常在法律上是要由請求離婚贍養費的一方,向法院說明為什麼會陷於生活困難。
如果本身有謀生能力,也就是具備工作技能的話,這時候在請求離婚贍養費時,就會讓法官產生遲疑,進而可能承受敗訴結果。
離婚贍養費可以請求多少?請求贍養費有時間限制嗎?贍養費給付期間要多久?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請求離婚贍養費的時效是5年。請求贍養費時,許多民眾也會關心贍養費可以請求多少的問題,就好律師辦案的經驗,在審查離婚贍養費的案件時,關於給付數額標準,法院時而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定的「各縣市平均每戶家庭收支報告」,並且綜合夫妻間工作能力、收支現況、學經歷、家庭成員結構、生活程度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參考因素真的很多,族繁不及備載),實際上的離婚贍養費金額的比例,不是固定的比例,可能會因為個案夫妻狀況而變動,不一定受「平均每戶家庭收支報告」的金額數據拘束,另外,贍養費判決後,如果各自的客觀條件有變動,也可依客觀條件狀況變動再行開啟程序,聲請法院調整贍養費給付條件,另外,許多民眾也會關心贍養費需要給付多久的問題。關於這問題,就法理上的推論,不一定需要給付到請求權人死亡為止,如果客觀條件變動,被請求贍養費的一方覺得繼續給付贍養費會顯不公平者,這時候可以嘗試尋求法院的介入調整。
新聞上報導的高額贍養費,其實不是法定的贍養費,而是協議出來的費用!
我們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政商名流鬧離婚時爆出的高額贍養費,其實不是根據法律去請求的贍養費,而是當事人透過「離婚協議」去請求的贍養費,因此並不見得是用來避免生活困難的數字,純看雙方握有多大的籌碼和議價能力,所以才會有這麼高的數字。也就是說,法律保障的贍養費是要避免你無法獨自生活的最低限度,你也能選擇透過自己的力量(離婚協議)去跟對方要到更多。我國法律保障的贍養費,是確保離婚配偶的最低生活水準,並且只有在判決離婚的時候才可以請求。如果選擇的是協議離婚,離婚以後就不能再跟對方索取贍養費了,這點要特別注意。
另一方面,如果想要的贍養費不只包含基本生活水準,還要能夠維持固定的生活模式,那麼就不應該走判決離婚的程序,而是選擇協議離婚,並且在協商過程中盡力的爭取較高額度的贍養費。不過,也不要把贍養費當作是離婚時的孤注一擲,或許還有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權利、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擔可以去向對方主張,這些費用都是在離婚後有可能一併獲得的,別忘了一起考量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