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離婚制度是解消婚姻的重要方式之一,旨在消除因家庭不和諧所帶來的社會問題,重建健全的社會秩序。因此「離婚」被視為保障婚姻幸福的最後界限,是一種「無法避免的惡事」。在這樣的背景下,離婚後的經濟保障-特別是贍養費的給付,成為現代親屬法的重要課題。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這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卻因條文簡陋、條件嚴苛,未能充分保障離婚配偶的權益,特別是經濟上較弱的一方,往往成為不公平的受害者。
貳、理想的離婚贍養費制度
離婚後贍養費的給付制度應基於男女平等的原則,保障離婚後無法獨立生活的配偶,婚姻關係的終結不應阻礙雙方的生存權,應當有法律規範來保障其生活。
- 放寬請求權的限制
現行法規將贍養費請求權限制在裁判離婚的情況,應允許雙方自願離婚時也能請求贍養費。 - 取消無過失的條件
贍養費制度應基於公平,而非制裁的考量,故應取消請求權人無過失的條件限制。 - 明訂給付能力的要件
應將被請求人的給付能力納入請求權成立的要件之一,以避免不切實際的要求。 - 規範給付內容及標準
應詳細規範贍養費的給付方式、順序及計算標準,並考慮物價及生活指數的調整。
參、司法上的建議
即使有完備的法律-仍需執法者的公正執行-目前法院在贍養費請求的判決上,對於請求要件及數額的審查過於籠統,缺乏具體標準-因此,最高法院應能制定具有代表性的判決,提供下級法院遵循以實現公平正義。
肆、結論
離婚後的法律效果包括財產分配、損害賠償及贍養費的給付。然而媒體常將這三者混為一談,導致對權利主張的誤解。婦女團體有責任傳達這些正確概念,保障離婚後的基本生活,這是我們應努力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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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離婚協議書中條款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您離婚協議書中的條款:
- 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雙方約定由乙方負責監護和扶養。 - 因外遇放棄監護權
甲方因婚姻期間外遇,自願放棄監護權,並給予乙方新臺幣壹佰萬作為精神撫慰金。 - 探視權的履行
甲方需按月支付贍養費,並遵循約定的探視方式,否則將面臨強制執行的後果。 - 性病的法律責任
若乙方檢驗出性病,甲方將承擔所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