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協議離婚方式及條件如下
依現行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需符合以下條件,方能使協議離婚發生效力。
離婚協議的形式上條件:
1.具備書面(離婚協議書)
2.兩位證人。
3.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1.協議離婚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要有離婚協議書的書面,夫妻雙方都要「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2.由二位滿二十歲、精神正常之人,擔任離婚證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且要親自瞭解夫妻雙方確實有想離婚的意思
3.夫妻雙方持離婚協議書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證人差這步,離婚無效!
以上三點,若沒有離婚協議書或是沒有一起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實際上還尚未發生離婚的效力,都還是法律上的夫妻。但如果拿著有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雖然可以成功辦理離婚登記,但若有一方反悔提出離婚證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那有可能會被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因離婚證人而離婚無效很多相關案例
離婚並不是一件小事,因為會變動當事人的身分關係、也會影響許多法律上的權利,因此法律規定「離婚證人」的目的就在於,要求離婚證人要確認當事人雙方都是自願離婚的,而不是出於被脅迫或詐欺等狀況。
以過往法院判決來看,最常發生離婚無效的原因就是「離婚證人未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的意願」。
離婚無效—證人本人沒有親自確認雙方離婚意願
法院最常見的案例是,雙方於辦理離婚登記之前,離婚證人僅「單方接收來自某一方的離婚訊息,就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位先簽名,未向另一方以見面、電話或其他任何方式確認被告有無離婚之真意」。
如果只是憑著過往證人與兩造相處的經驗,並不足以確認雙方簽離婚協議書當下有離婚真意的憑據,法院在這種情形下會認定證人並未親見或親聞兩造有離婚真意,判決離婚無效。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805號民事判決參照)
離婚無效—非證人本人簽名
又或者是,證人並非親自簽名、或直接冒用他人印章或偽造簽名在證人欄位簽名,也會被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93號民事判決參照)
參考法條律師見解: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民法的規定,兩願協議離婚時,需要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見證,才符合離婚要件。
不少民眾會以為證人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即可,亦即錯誤地理解只要有簽名等於見證。因而常會請證人事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好名後,夫妻自己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但這樣的便宜行事的協議離婚做法,經常遭法院宣告無效,只因為證人並未確實作見證(甚至連見都沒見過雙方)。
此類法院宣告離婚協議無效的案例,直至民國110年時,常見不怪,且全台各地問題層出不窮~正確的離婚協議見證方式,是證人必須有見證及確認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時,確定有離婚意願。
參考案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252號
「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並未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亦未曾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之真意;證人○○○雖有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然對於是否曾親見親聞兩造離婚之真意,則無法確定,依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二位證人並未具備離婚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法定要件,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所稱「證人」要件,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因不具備法定要件,自未合法生效。」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建議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找尋各自熟識友人擔當證人,並於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偕同證人到戶政事務所,全程見證夫妻簽署離婚協議及後續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時間允許的話,三方徵信社也有離婚正人服務通常會派專員當離婚證人,為各位宣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使夫妻能再次確認各自是否確有離婚的真正意思,以避免發生離婚協議無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