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法律上兩人在結婚後(不論同性或異性),雙方皆依法對婚姻負有忠誠義務,且也都有取得配偶權,不得做出破壞婚姻圓滿之行為。若有做出破壞婚姻圓滿之行為(例如:與他人合意性交、接吻、長期故意不回家、實施家庭暴力等),另一方除得依法提出離婚訴訟之外,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3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賠償(法律用語:精神慰撫金)。
配偶權屬於抽象的權利,儘管對方有外遇行為,並不會造成直接的實質損害(如財產或身體損害),因此法院判決上,通常認為被害方只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而既然法院可以依據外遇行為判決賠償金額,雙方是否可以事先約定,若一方發生外遇,應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呢?例如約定賠償300萬元?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可以,法院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且精神慰撫金賠償制度的功能在於填補精神損害、慰撫受害方並預防類似行為的再次發生,因此雙方約定「外遇切結書」,於一方發生外遇時需負擔一定金額的賠償是合法有效的,並不違反公序良俗,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切結書的約定對一方過於嚴苛,法院有權依據侵害程度、被害人承受的痛苦程度,以及雙方身分地位和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外遇案件調整賠償數額或內容。
外遇切結書該怎麼寫?以下重點要注意
雖然法院普遍認可「外遇切結書」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特別是對外遇行為的定義和違反後的處理方式,應避免文字模糊,防止後續雙方因為解釋不同而產生糾紛。
除了外遇行為的定義及其後果外,建議在切結書中加入關於對方外遇行為的說明,並可寫明誠心悔過的表態,並具體說明簽署切結書的理由。這樣做有助於後續法院審理時,了解雙方簽署此切結書及賠償金額的正當理由,避免法院隨意減少賠償金額。
三方徵信社如何協助確認外遇切結書的執行力?
即使簽署了「外遇切結書」,若要拿到對方財產,仍需經過漫長的司法程序,並且存在對方脫產的風險,因此當要求對方簽署外遇切結書時,可以委託三方徵信社協助外遇調查蒐證對方的財產相關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外遇證據,確保在法律程序中能夠順利執行。
此外也可以委託律師見證法院公證,並且在切結書中約定「願逕受強制執行」等條款。這樣一來,若對方違反約定,受害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僅能對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特定動產(如車子、股票、保險或其他有價證券等)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所要求的執行標的物是動產以外的不動產,則無法適用強制執行。
外遇切結書範本
更了解外遇切結書的內容,以下三方徵信社提供一個{外遇切結書}範本(無逕受強制執行版本)作為範例參考:
本人 XXX 於此承認與妻子○○○發生外遇行為,為請求妻子諒解,特此向妻子承諾並遵守下列事項:
- 1.本人於切結書簽署日前一年內,曾與女子OOO發生性行為,造成妻子情緒傷害、失眠等精神損害,本人對此深感歉意,並向妻子致以誠摯道歉,保證未來不再犯,本人將以實際行動證明悔過之誠意,並加倍補償妻子與照顧家庭。
- 2.為使妻子原諒並願與本人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本人同意以本人名下位於XX市XX區XX路XX號之不動產及新臺幣XXX元作為精神賠償,並於本協議書簽署後3日內支付。
- 3.本人同意在本切結書簽署後的次月起,每月支付妻子XXX元作為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並在妻子要求下無償贈與妻子剩餘金額。
- 4、本人日後若再與妻子以外之異性或同性有任何超出友誼範圍之互動(包括但不限於性行為、牽手、親嘴、摟抱、共同進出旅館等親密行為,以及約砲、約兩人單獨出遊等曖昧言詞、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文字聯繫),本人同意賠償妻子受配偶權侵害之精神慰撫金XXX元。
- 5.如妻子提出法律訴訟,本人同意妻子可帶領未成年子女搬離共同住居,並按月支付子女扶養費XXX元。
- 本人於簽訂本協議書時,將簽立本票作為擔保。
- 丈夫簽名:
妻子簽名:
見證人 :XXX 律師
中華民國 XXX 年XX 月XX 日
結語
雖然「外遇切結書」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在撰寫時,必須符合台灣的法律規範,且條款應明確合理,建議讀者在簽訂此類切結書時,最好由專業律師協助撰寫及審核,以確保切結書的合法性及執行力,若需要進一步了解如何利用三方徵信社協助外遇切結書相關問題或需要法律諮詢,歡迎聯繫三方徵信社有專業律師推薦相關服務。
註解1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配偶間因特定原因為增加婚姻共同生活安全感或因追求幸福目的,訂立之所謂『外遇切結書』,承諾當有外遇情事發生,給予一定金額之賠償金者,除雙方已具體表明該給付內容之目的、對象外(例如約定含財產權之損害),原則上當認屬精神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之約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固以法有明文者為限,惟精神上是否受有損害,純屬被害者一方之感情上或心靈上主觀感受,是否因此受有痛苦、程度為何-客觀上難以斷定,而婚姻生活係全面情感之結合與投入,一般常理遭受配偶外遇,導致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不能謂與事理有違。基於契約自由及精神慰撫金賠償制度,亦係課予行為人不利益,其功能有填補精神上損害、慰撫及預防危害之發生,不能認係無效契約。
違反外遇切結書約定條款承諾給予一定數額之精神慰撫金,非不得於切結書上具體約定賠償數額,亦有降低舉證責任困難之功能。惟如對負賠償責任一方顯然過苛者,非不得請求法院予以酌減,其量定標準,當應審酌侵害程度、被害人承受痛苦程度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