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已「通姦除罪化」,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台灣外遇法律仍可走民事:可依民法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判決外遇離婚,外遇蒐證必須合法取證:多數情形下「自己參與的對話自行錄音」可;偷錄他人私下談話/安裝針孔/GPS跟蹤常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祕密罪與個資法相關法條,本文由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解析給一般民眾常見問題解答
1|外遇在台灣法律定位(2025)
-
刑事:2020 年憲法法庭釋字第 791 號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外遇不再是犯罪。
-
民事:仍可主張侵害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精神慰撫金)請求損害賠償;如婚姻難以維持,可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判決離婚,其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明文列為法定離婚事由。
補充:家事程序由家事法院(或地院家事法庭)處理,法院衡量一切以「最佳兒童利益」為核心。
2|可以主張的權利與可能的責任
你可以主張
-
侵害配偶權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與必要費用(依個案情節判斷)。
-
判決離婚:除「與第三人合意性交」外,尚有重婚、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等多項法定事由。
-
子女相關:監護、會面交往、扶養費等由家事法庭個別裁量,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
你可能要負的責任
-
違法蒐證的刑/民/行責:
-
刑法第315-1條禁止未經許可窺視、竊聽、錄音錄影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談話。
-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蒐集、處理、利用個資;違反可能負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監聽」等高度限制行為。
-
3|合法蒐證清單(合規版 SOP)
目標:建立「能在法庭使用、風險最低」的證據鏈
-
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電話/面談):多數情形下可、不必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但仍須出於正當目的、避免過度擴張。(示例:釐清金錢往來、事實確認)
-
公開或半公開資料:旅館消費證據、通聯記錄調取申請(由法院依法徵調)、聊天室紀錄備份、照片(非在他人隱私空間偷拍)。
-
生活事實證據:行程比對、金流紀錄、證人證述(注意避免利害衝突)。
絕對紅線(高風險、常踩雷)
-
在旅館、住宅、車內等非公開空間裝設針孔/偷錄他人談話。
-
GPS 追蹤他人載具/手機、破解密碼、盜取雲端資料。
-
以威脅、跟監騷擾等手段取得證據(恐觸刑法其他罪名)。
4|求償與離婚怎麼走:法院實務流程
-
風險評估與安全計畫(有家暴疑慮先顧安全)。
-
合規蒐證:先保全既有證據,再由律師研判證明力。
-
法律路徑選擇:
-
只求賠償(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或
-
離婚+賠償並處理子女、財產分配。
-
-
家事調解/訴訟:家事法院重視調解,難協議再進入審理。
-
時效注意: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侵害與加害人起 2 年內、自侵害時起最長 10 年。
5台灣外遇法律|常見 QA
Q1:通姦除罪化後,還能提告嗎?
A:可以。改走民事:主張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1052條聲請判決離婚。
Q2:一定要「抓姦在床」嗎?
A:不一定,民事法庭重整體事證(如旅館紀錄、對話、行程比對),不以唯一直接證據為限。(原則說明)
Q3:偷錄音可用嗎?
A:你親自參與的對話在多數情形下可錄音並作為證據;偷錄他人私下談話或在非公開處所偷拍,恐觸刑法第315-1條。
Q4:可以告第三者(小三/小王)嗎?要件是什麼?
A:可。須證明對方行為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侵害配偶權,並依民法第184條、195條請求賠償。
Q5:時效多久?
A: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2 年(知悉起算)/最長 10 年(行為日起)。
7|法遵聲明與專業協作
本文依據:
-
釋字第791號(2020/05/29)—通姦罪違憲除罪化。憲法法庭
-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84、195條—侵權行為與精神慰撫。法律人+1
-
刑法第315-1條—妨害祕密罪。法律人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law.pdpc.gov.tw
-
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處理、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原則。法律人
-
錄音合規參考(當事人自錄)—臺灣高等檢察署宣導文。法務部調解平台
免責:本篇屬一般性法律資訊,非個案法律意見;若有行動前,務必由專業律師審視你的證據與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