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常見外遇離婚法律實務中,許多人常常會搞混「外遇賠償」與「離婚賠償」這兩個概念與差異性,外遇發生後,到底能不能請求賠償?若決定離婚,賠償金額又會如何計算?本文由 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專業解析,帶你一次搞懂兩者的差異、金額計算、以及法院實務見解。
在討論外遇賠償和離婚賠償之際,了解離婚賠償的法律框架是至關重要的。
什麼是「外遇賠償」?
外遇賠償主要是指 配偶因外遇行為侵害配偶權,另一方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 侵權行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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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貞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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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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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與第三者同居,嚴重破壞夫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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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與第三者發展親密關係,導致配偶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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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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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外遇的配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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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能向「外遇第三者」請求權基礎:但必須證明第三者 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發生不正當行為,法院才會支援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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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即使沒有離婚,單純因外遇行為本身,也能提出精神賠償請求。
什麼是「離婚賠償」?
離婚賠償則是 因婚姻破裂而導致的精神損害,若一方因對方外遇或其他重大過失被迫離婚,受害方可以再度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056條請求賠償。
離婚賠償的請求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對方的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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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1056條:離婚時-無過失或輕過失之配偶,得請求他方賠償精神上之損害。
在離婚賠償的案件中,受害一方應該注意哪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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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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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遇證據確鑿,雙方訴訟離婚,法院判決準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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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因婚姻破裂遭受嚴重精神痛苦,可請求額外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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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差異:通常「離婚賠償」會比「外遇賠償」高,因為離婚代表婚姻正式破裂,精神痛苦程度更大。
了解離婚賠償的計算方式,可以讓當事人在訴訟中更有信心。
外遇賠償 VS 離婚賠償 差異比較表
| 項目 | 外遇賠償 | 離婚賠償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95條 | 民法第195條 + 第1056條 |
| 是否需離婚 | 不需離婚 | 必須離婚 |
| 認領財產 | 配偶 + 第三者(需證明第三者「明知」已婚) | 通常是配偶 |
| 金額範圍 | 約10萬~100萬(依案件情況) | 約30萬~300萬(依案件情況) |
| 法院考量重點 | 是否有外遇證據、對婚姻的影響 | 外遇是否導致婚姻破裂、精神痛苦程度副佐證 |
⚠️ 提醒:上述金額僅為實務常見範圍,實際金額由地方法院依個案情節裁量,沒有固定行情。
常見法律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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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會與誤判案例
僅有曖昧訊息或單獨吃飯,若無足夠證據證明「外遇行為」,法院通常不會判決外遇賠償請求。 -
外遇但未離婚
若婚姻仍持續,但配偶確實有外遇,法院一般會判決一定金額的精神賠償(例如 20 萬~70 萬)。 -
外遇導致離婚
若確定因外遇導致婚姻破裂導致精神痛苦,法院會判處較高的離婚賠償金額(可能達 100 萬以上)。
三方徵信社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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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蒐證必須合法進行,例如不可非法監聽或侵入住宅,否則不僅無法作為有效證據,還可能觸犯刑法。
結論
最後,若涉及到離婚賠償,諮詢專業的法律意見是非常重要的。
「外遇賠償」與「離婚賠償」雖然名稱相近,但法律依據、請求物件、金額範圍都不同。
因此,對於相關的法律問題,了解離婚賠償的概念和其法律依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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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賠償:針對外遇行為本身,即使未離婚也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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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因婚姻破裂導致精神痛苦,通常法院判決金額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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