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協議書{範本參考}

台灣投資協議書範本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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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1. 甲方(投資人)
    • 名稱(或姓名):
    • 統一編號(如有):
    • 地址:
    • 代表人(如為公司或團體):
    • (以下簡稱「甲方」)
  2. 乙方(被投資人 / 公司)
    • 名稱:
    • 統一編號:
    • 地址:
    • 代表人:
    •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明確約定有關投資事宜之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關係,特訂立本協議,雙方同意遵守本協議所有條款並共同簽署,以昭信守。


第一條 投資標的與金額

  1. 投資標的
    甲方擬對乙方所經營之事業/公司/專案事業/公司/專案事業/公司/專案(以下稱「標的事業」)進行投資。
  2. 投資金額
    甲方同意投資新臺幣 金額金額金額 元整(以下稱「投資款項」),其投資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形式:
    • 現金增資
    • 股權收購
    • 其他雙方協議之投資形式
  3. 股權取得或權利安排
    投資完成後,甲方於乙方之股權(或其他權利)比例及出資方式,應依本協議與公司登記資料或股東名簿記載為準。

第二條 投資目的與條件

  1. 甲方投資目的在於取得合理之投資報酬及參與公司未來成長。
  2. 投資履行前,乙方應確保滿足以下先決條件:
    • 乙方公司依法合法設立並正常營運。
    • 乙方已依法完成或取得必要之覈準、許可或登記。
    • 乙方未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債務糾紛,且無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安全之事由。
    • 其他雙方書面約定之先決條件。
  3. 倘若於投資完成前發生任何足以影響乙方經營或投資安全之重大事項,甲方得決定暫緩或終止投資。

第三條 股權比例與股東權利義務

  1. 股權比例
    • 甲方之持股數及持股比例,應於投資完成後於公司股東名簿中明確記載。
    • 乙方保證於增資或股權發行後,甲方之投資權益不會因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行為而被稀釋。
  2. 股東權利義務
    • 甲方依其持股比例享有股利分配、盈餘分配、股東會表決權及其他法律所定權利。
    • 甲方應遵守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與相關法律規定。
    • 乙方應依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向甲方及其他股東提供營運及財務資訊。

第四條 公司治理與董事席次

  1. 公司治理
    • 乙方同意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建立有效之公司治理制度,並定期向股東、董事報告公司重大事務及財務狀況。
    • 若雙方另有約定則依其約定,否則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
  2. 董事席次
    • 甲方依其持股比例及雙方協議,得推薦一名(或數名)人選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 該董事(或監察人)之任期與解任方式,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
  3. 重要決議事項
    • 若公司需進行重大決策(如重大借貸、資產處分、增減資、發行新股、合併、分割、解散、清算等),應取得雙方書面同意或董事會決議通過。
    • 乙方保證於執行重大決策前,充分告知甲方並取得其書面同意(若協議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資金運用與財務管理

  1. 資金運用
    • 乙方應依法善用甲方之投資款項,不得挪作本協議以外之用途。
    • 若需變更資金用途,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2. 財務報表與審計
    • 乙方應定期(例如每季或每半年)提供財務報表給甲方參考,並包含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
    • 若甲方認為有必要進行財務或業務審計,乙方應予以配合。
  3. 盈餘分配
    • 公司如有盈餘,應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分配;甲方得依其持股比例獲配股息或紅利。
    • 甲、乙雙方可事先協議特別盈餘分配方式,但須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六條 陳述與保證

  1. 乙方之陳述與保證
    • 乙方為依中華民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之公司,無被宣告破產、解散、清算或重整中之情事。
    • 乙方就本協議所涉標的事業之財務、稅務、營運狀況,已向甲方提供真實、正確且完整之資訊,並無重大隱匿或不實陳述。
    • 乙方並無違反或可能違反任何對其具拘束力之法律、契約或命令。
  2. 甲方之陳述與保證
    • 甲方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為依法設立之主體,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協議。
    • 甲方之投資款項來源合法,並無違反洗錢防制等相關法令規定。
    • 甲方保證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並不違反任何已存在之法律或契約。

第七條 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

  1. 競業禁止(可選條款)
    • 雙方得協議於投資期間或合約期內不得於同業或競爭性質相同之事業進行投資或從事業務(除事先書面同意外)。
  2. 保密義務
    • 雙方因本投資關係所取得或知悉之資訊(包含商業機密、財務資料、技術資訊、客戶名單等),均應嚴格保密,除法律規定或對方書面同意外,不得向第三人揭露或使用。
    • 本保密義務於本協議終止或屆期後仍然有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 違約認定
    • 任一方未依本協議之約定履行義務,經他方書面催告後,於合理期間內仍未改正者,即構成違約。
    • 若違約情節嚴重且致他方損害,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請求損害賠償。
  2. 損害賠償
    • 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利息、律師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
    • 雙方亦可事先約定違約金額度,但仍不得違反民法相關規定。

第九條 合約期限與終止

  1. 合約期限
    •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且甲方投資款項到位之日起生效,除另有約定外,至公司發生解散、清算、上市、被併購或其他約定事由時終止。
  2. 提前終止
    • 若任一方違約,且違約情節重大並對他方利益造成實質損害,他方得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 雙方亦可於協議中約定特定提前退出機制(如乙方購回甲方股權、甲方出讓股權予第三方等),並依照事先協定之方式進行評價或補償。

第十條 爭議處理與管轄法院

  1. 協商調解
    • 因本協議所生之任何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先行協商解決。
    • 如協商不成,可依照臺灣法律規定透過調解或仲裁機制進行。
  2. 管轄法院
    • 若雙方無法經協商或仲裁解決,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亦可約定特定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之相關管轄規定。
  3. 準據法
    • 本協議之訂立、解釋及履行,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1. 通知
    • 有關本協議之任何通知、文件送達或其他往來,應以書面為之,並郵寄或電子郵件至本協議所載之地址(或雙方另行書面通知之地址)。
  2. 協議完整性
    • 本協議係雙方經充分協商所達成之完整合意,除本協議所載外,雙方對本投資案無其他口頭或書面之約定。
    • 本協議任一條款如經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合法,其餘條款不受影響,仍具有效力。
  3. 協議修改
    • 本協議之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須經雙方書面同意,並由雙方簽章後始生效力。
  4. 內文份數
    •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或依雙方需要訂定多份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立約人簽署:

  • 甲方(投資人):
    簽章:
    日期:
  • 乙方(被投資公司):
    簽章:
    日期:

投資協議書:重要提醒

  1. 本範本僅提供一般結構與重點條款參考範例,實際使用時應視交易內容、公司性質、投資金額及風險進行調整、增刪。
  2. 相關條款(特別是股份轉讓限制、清算優先權、董事會架構、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智慧財產歸屬、違約責任及紛爭解決方式等)均需依實際情況與雙方協商結果訂定。
  3. 為確保權益,建議於簽訂前諮詢專業律師比較有保障,避免因條款疏漏或不合適而引發後續法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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