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常見問題之一,遺囑是保障您家中長輩遺產分配與身後事的重要法律證明文件,對於遺屬來說,了解如何立遺屬要怎麼立並確保其合法有效,避免日後家中爭議或上法庭後要如何正確了解,是非常重要的,今天我們將由三方徵信社-合作遺屬律師帶您了解如何正確立遺囑,確保您家中的心願能夠順利執行而避免發生日後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家庭紛爭。
1. 了解遺囑的基本概念
遺囑是指遺囑人(即立遺囑者)在生前所表達的,對其死亡後財產的分配方式的法律文件,依據台灣《民法》規定,遺囑必須清楚表達遺囑人的意願,並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 立遺囑的方式
在台灣立遺囑有多種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民法第1189條)
- 1.自書遺囑:
-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須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標明日期,親自簽名
- 其訂立方式不能以打字方式為之,也不能請別人代筆書寫,遺囑內容須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內容。
- 親自簽名,塗改部分需標明並簽名。自書遺囑不須任何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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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授遺囑(民法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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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或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3.公證遺囑(民法1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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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經遺囑人認可後,計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
公證人筆記、宣讀並講解,向遺囑人確定內容正確。
公證人將遺囑內容記載於公證書內。
記載日期並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遺囑人若無法簽名則用指印取代,並由公證人記載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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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筆遺囑(民法1194條)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
其訂立方式不能以打字方式為之,應由其中1位見證人為代筆人,親自執筆抄寫遺囑,之後宣讀、講解,遺囑人確定內容。
代筆遺囑並不須一字不漏照抄遺囑人的口述內容,只須符合遺囑人的意思即可。確認無誤後,代筆人寫下當天日期及自己姓名。
遺囑人和全體見證人簽名(遺囑人若無法簽名則用指印取代)
5.密封遺囑(民法1192條)
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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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親自、或是他人代寫遺囑,完成後親自簽名。
將遺囑密封後,在信封縫隙處簽名。
遺囑人和2名以上見證人與公證人見面,並陳述該信封為自己的遺囑。
他人代寫遺囑則需告知公證人撰寫人的姓名及住址。
公證人在信封面標明日期、陳述內容。
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
3. 確保遺囑的合法性
- 在台灣立遺囑的合法性至關重要,以下是幾個必須遵守的要點:
- 明確表達意願:遺囑必須清楚寫明財產的分配方式,避免模糊或歧義的表達。
- 符合法律要求:不論是自書、代書還是公證遺囑,都必須符合<民法1192條>規定的形式要求,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並簽名,代書遺囑需有兩位見證人,公證遺囑則需有公證人的見證。
- 見證人問題:在代書遺囑中,見證人必須年滿20歲,並且不能是遺囑受益人,這樣能避免利益衝突,確保遺囑的真實性。
4. 注意遺囑的變更與撤銷
- 隨著時間的推移,遺囑人可能會有新的想法或改變。這時候需要注意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依據《民法》規定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只需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重新立新遺囑即可。
- 撤銷方式:撤銷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銷毀原遺囑或立新的遺囑來替代舊的遺囑。
5. 遺囑的保管與執行
- 保管:立好的遺囑應妥善保管,遺囑人可以選擇將遺囑交給信任的親友保管或將其交給法院保管,對於公證遺囑,法院會自動保管。
- 執行:當遺囑人過世後,遺囑的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需要依法履行遺囑內容,並依照法律程序進行遺產分配。
6. 如何避免遺囑糾紛
- 在遺囑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家族成員對遺產分配有異議的情況。為了避免爭議,建議:
- 在立遺囑時,儘量清楚、詳細地說明財產的分配細節。
- 指定信任的執行人來負責遺囑的執行,並確保執行人是公正的。
- 遺囑中最好註明所有相關的財產與權益,避免遺漏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