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離婚時:只要夫妻之間有未成年子女,很多父母最先問我的問題都是:
「李律師,什麼是監護權?」
「如果離婚,孩子監護權一定要判給其中一個人嗎?」
「我收入沒有對方高是不是就比較難拿到監護權?」
這些問題其實都指向同一個核心:離婚之後孩子的重要事情由誰決定,以及怎樣的安排才真正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一般人口中的「監護權」在離婚案件中更精確的法律概念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實務討論時也常稱為「親權」。
依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夫妻離婚後,則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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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嘉恩律師用5個法律重點,直接回答父母最常遇到的監護權問題。
1. 監護權到底是什麼?不是只有「孩子跟誰住」
很多當事人來談監護權時,第一句話都是:
「律師,我想要孩子判給我。」
但我通常會先請當事人理解一件事情:
監護權不只是孩子最後跟爸爸住,還是跟媽媽住。
它真正涉及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以及孩子重要生活事項由誰負責。
例如:
孩子平常由誰照顧
教育與就學如何安排
醫療事項如何決定
孩子主要住在哪裡
生活上的重大決定
未成年子女財產相關管理
如果你現在正在考慮離婚,不應該只問:
「孩子最後會跟誰?」
更應該問:
離婚之後,誰能夠真正持續、穩定地負責孩子的生活與重要決定?
這才是監護權真正要處理的問題所在根本。
2. 離婚後一定只能一個人有監護權嗎?
不是。
這也是我很常被問到的問題。
夫妻離婚後:依民法第1055條可以協議由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可以由父母雙方共同負責;如果雙方談不成,才可能由法院酌定。
常見可以分成:
單獨親權
由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主要負責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
共同親權
由父母雙方共同對孩子的重要事項作決定。
但我要特別提醒:
共同監護不等於孩子一定要「爸爸住一半、媽媽住一半」。
親權如何行使:和孩子平常實際住在哪裡,是需要另外安排的事情。
例如:孩子平常主要跟媽媽居住,但父母對教育、醫療等重要事項仍共同決定,這在概念上並不矛盾。
不要只看到「共同監護」四個字就理解成孩子的時間一定要平均切成一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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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收入沒有對方高,監護權是不是就輸了?
不一定。
這可能是監護權案件裡,父母其中一方最容易焦慮的一件事情。
有人會問:
「對方月薪20萬,我只有5萬,是不是孩子一定判給他?」
答案:不是這樣。
法院在決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最核心的標準是:
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健康、意願與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的職業、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照顧意願、親子感情等因素;是否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也屬於法定考量事項。
所以我通常會告訴當事人:
經濟能力重要,但它只是其中一項。
法院真正會看的還包括:
過去主要是誰在照顧孩子
誰負責接送上下學
孩子生病時誰陪同就醫
誰比較了解孩子的生活習慣
孩子目前的生活是否穩定
未來住在哪裡、在哪裡上學
父母是否願意讓孩子維持與另一方的關係
司法院也明確指出: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時,核心在確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保障孩子在程序中的表意權。
所以監護權不是:
誰比較有錢,誰就贏。
真正的問題是:
哪一種安排對這個孩子最好。
4. 沒拿到監護權,是不是以後就看不到孩子?
不是。
這也是我認為父母一定要先分清楚的觀念。
監護權、會面交往、扶養費,是三件不同的法律問題。
監護權/親權
主要處理誰負責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權利義務。
會面交往
處理沒有主要行使親權的一方,如何與孩子維持親子關係。
扶養費
扶養費主要處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負擔的扶養責任。
依民法第1055條:法院可以為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如果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的情況,法院也可以依法變更。
所以如果你問我:
「監護權沒有給我,我是不是以後就不能看孩子?」
我的答案是:
不能直接這樣理解。
沒有主要行使親權,不代表親子關係因此消失,也不代表當然失去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機會。
同樣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
即使沒有主要行使監護權/親權,原則上仍然負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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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監護權判完之後還能改嗎?
可以,但不是想改就一定能改。
如果離婚時已經決定由其中一方行使親權,日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法律仍然保留改定的可能。
例如: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
長期沒有適當照顧孩子
出現不利孩子身心發展的情況
生活環境發生重大問題
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義務
持續妨礙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親子關係
依民法第1055條:如果目前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出現對孩子不利的情況,另一方、未成年子女或法律所定相關人員,可以為了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親權安排。
監護權並不是離婚時決定一次之後就永遠不能調整。
如果日後孩子的生活環境、照顧狀況或親權人的照顧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法院仍可能依具體情況重新判斷。
監護權是否需要改定,最重要的判斷核心仍然是:目前的安排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如果我要爭監護權,現在最該準備什麼?
如果你現在正準備離婚,我不建議第一件事就是拚命蒐集:
「對方有多糟糕。」
很多當事人會拿著一大堆資料來:
對方外遇
對方晚回家
夫妻吵架紀錄
對方跟朋友出去的照片
但監護權案件真正重要的是:
這些事情有沒有影響孩子,以及你能不能證明自己有穩定照顧孩子的能力。
我會建議先整理:
孩子平常主要由誰照顧
上下學由誰接送
醫療與就診由誰處理
學校活動誰參與
孩子目前生活環境
孩子與父母各自的互動
未來住所及就學安排
你準備如何照顧孩子
與另一方如何安排會面交往
這些資料通常比單純指責另一半,更能直接回答法院真正關心的問題:
孩子跟誰生活會比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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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外遇,我是不是比較容易取得監護權?
不一定。
這一點一定要特別說清楚。
配偶外遇不代表法律上就會自動失去監護權。
外遇與監護權是不同的法律問題。
如果外遇只是夫妻之間的感情事件,沒有進一步影響孩子的照顧與生活,不能單純因為:
「他外遇,所以他一定不能照顧孩子。」
就認為監護權一定會判給另一方。
真正要看的反而是:
外遇後是否長期忽略孩子
是否讓孩子生活環境變得不穩定
是否影響孩子的心理或生活
是否因此沒有履行原有照顧責任
法院仍會回到「子女最佳利益」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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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先把孩子帶走,是不是就贏了?
也不是。
我遇到這類問題時,父母通常都非常焦急:
「孩子現在在他那裡,我是不是輸了?」
不能這麼快下結論。
孩子目前由誰照顧、生活是否穩定確實可能是法院考量因素,但不是只要誰先把孩子帶走,監護權就一定屬於誰。
如果出現突然把孩子帶走、阻止正常會面或刻意讓孩子排斥另一方等情況,也可能涉及法院判斷父母是否願意維持孩子與另一方的正常關係。民法第1055條之1明確把妨礙另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為列為法院應注意事項之一。
司法院公開的監護權實務資料也特別討論父母對子女的「離間行為」,並強調仍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我會建議先保存:
原本主要照顧紀錄
接送與就醫紀錄
孩子原本生活安排
雙方溝通紀錄
對方是否阻止會面
孩子生活突然改變的時間
不要只靠情緒爭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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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己說想跟媽媽,法院就會判給媽媽嗎?
不一定,但孩子的意見很重要。
依民法第1055條之1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需求,是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應審酌的事項。
但法院不會只問一句:
「你要爸爸還是媽媽?」
就結束。
還是會綜合孩子年齡、成熟程度、生活狀況、親子關係,以及孩子的意願是不是受到壓力或其他因素影響。
所以孩子的意見:
重要,但不是唯一答案。
李嘉恩律師給父母的提醒:監護權不是在證明誰比較壞
如果你現在正在處理監護權問題,我最希望你先記住一件事情:
不要把監護權案件變成夫妻之間的報復戰。
法院不是在選:
「誰是比較好的前夫或前妻。」
法院真正要判斷的是:
「誰能讓孩子接下來的生活更穩定?」
所以與其一直想:
「我要找到什麼證據證明對方很爛?」
不如先問自己:
我過去怎麼照顧孩子?
孩子目前最需要什麼?
離婚後孩子住哪裡?
上下學怎麼安排?
生病由誰照顧?
我能不能讓孩子繼續跟另一方維持正常親子關係?
這些問題才是真正監護權案件真正的核心要件。
常見問題 FAQ
什麼是監護權?
一般人口中的監護權:在父母離婚案件裡主要是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包括對孩子的保護、教養及重要事項的決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依法具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
離婚後監護權一定只能給一個人嗎?
不是。父母可以協議由一方負責,也可以由雙方共同任之;如果無法協議,則可能由法院依子女利益酌定。
收入比較高就一定能拿到監護權嗎?
不一定。經濟能力只是法院考量因素之一,法院還會綜合孩子需求、實際照顧、生活環境、親子關係及父母照顧能力等情況判斷。
外遇會影響監護權嗎?
外遇本身不會自動決定監護權歸屬。真正要看相關行為是否影響孩子的照顧、生活及最佳利益。
沒有監護權還能看孩子嗎?
原則上:仍可能有會面交往安排。監護權與會面交往並不是同一件事。
判決確定後監護權之後可以改嗎?
可以依具體情況請求改定。如果目前的親權安排已對未成年子女產生不利情況,法律上有重新調整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