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已經道歉,也簽了和解書,但後來我發現他們根本沒有斷乾淨,這樣還能再告嗎?」
侵害配偶權案件談成和解後:通常很多人以為事情已經結束,後來卻又遇到新的問題:
- 只跟配偶和解,還能告第三者嗎?
- 只跟第三者和解,還能再向配偶求償嗎?
- 和解後兩人又開始聯絡,算不算新的侵害?
- 對方簽了和解書卻不付款,是否要重新提告?
- 和解書寫了「互不追究」,是不是什麼權利都放棄了?
侵害配偶權和解後還可以提告嗎-不能只看有沒有簽和解書,而要確認和解內容、事件範圍、賠償是否已經付清,以及和解後有沒有發生新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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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這裡:同一事件已完整和解,通常不能重複求償
民法上的和解:是雙方互相讓步,終止已經發生的爭議或避免未來發生爭議。
外遇和解成立後:當事人原先放棄的權利原則上會消滅,並依和解內容取得新的權利。
如果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已經明確寫明:
- 涵蓋特定期間的外遇事件
- 和解金是全部賠償
- 雙方放棄後續民事請求
- 不再就同一事件提起訴訟
通常不能因為事後覺得金額太低,便以相同事實再次要求賠償。
但若只跟其中一人和解、條款有保留其他權利、對方沒有履約,或和解後又發生新的不當行為,仍可能有其他法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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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事件已完整和解,通常不能再次求償
最常見的情況,是受侵害配偶已與第三者簽署和解書,並約定:
第三者支付一筆和解金,雙方就特定期間內的侵害配偶權事件全部處理完畢,受侵害配偶放棄其餘民事請求。
外遇第三者已經付清款項,和解書也清楚寫明「拋棄民事求償權利」及「不再追究」,通常不能只因為後來反悔,便針對同一批對話、照片、旅館紀錄或交往行為再次侵害配偶權求償。
判斷時要看:
- 和解書是處理部分爭議,還是全部爭議
- 涵蓋的事件日期與行為
- 是否明確放棄後續請求權
- 和解金是部分賠償還是全部賠償
- 和解是在私下、法院或調解程式中成立
如果是在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法院調解成立後,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原則上不能再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
不是只要文件名稱寫著「和解書」就代表所有權利都已經放棄,仍要逐條確認實際內容。
2. 只跟配偶和解,可能仍可向第三者求償
有些人想繼續維持婚姻,會先與自己的配偶談和解,
例如:要求配偶:
- 承認不當交往
- 支付一筆賠償
- 承諾不再聯絡第三者
- 簽署悔過書或婚姻協議
- 交代特定事件與時間經過
這時是否還能向第三者求償,要看和解書有沒有把第三者的責任一起處理。
如果和解書寫成:
「雙方就本次侵害配偶權事件全部處理完畢,不再向任何相關人員提出民事請求。」
第三者可能主張,這份和解已經包含整件外遇事件,不應再對其提出相同求償。
相反地,如果條款清楚寫明:
「本和解僅處理夫妻雙方的責任,不影響對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
後續求償的範圍通常會比較明確。
配偶與第三者若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如果債權人免除其中一人的責任,其他人的責任是否及如何減少,仍要依和解內容及連帶債務規定個別判斷。
只跟配偶和解不代表一定不能告第三者,但已收取的金額及放棄權利的文字,可能影響後續求償。
3. 只跟第三者和解,能不能再告配偶也要看條款
另一種情況:是受侵害配偶先向第三者要求賠償,但暫時不想對自己的配偶採取法律行動。
這時應確認:
- 和解書是否只免除第三者責任
- 配偶是否也有在和解書上簽名
- 是否寫明整件外遇事件全部解決
- 和解金是否已經包含全部損害
- 是否保留向配偶主張其他權利
同一項損害原則上不能重複取得兩次完整賠償。
例如:外遇第三者已支付雙方約定的全部賠償,和解書也寫明整件事件已全部解決,之後再向配偶要求相同的一筆精神慰撫金就可能產生重複求償的問題。
但如果第三者只支付部分金額,和解書也明確保留向配偶請求剩餘損害的權利,仍可再由律師依和解條款、已收款項及整體責任範圍評估範圍。
重點不是先向誰求償,而是這份和解是否已經把同一項損害全部處理完畢。
4. 和解後又發生新的不當行為,可能可以再處理
如果和解後:配偶與第三者確實停止聯絡,後來卻重新出現新的親密往來,可能形成新的爭議。
例如:
- 和解後再次共同進出旅館
- 重新開始親密或曖昧對話
- 再次共同旅行或過夜
- 得知對方仍有婚姻後繼續交往
- 發生和解前沒有出現的新行為
這時應先確認:
- 新行為發生在和解之前還是之後
- 能否與舊事件清楚區分
- 是否有新的合法證據
- 新行為的程度是否超過一般朋友往來
- 和解條款是否已經涵蓋該行為
舊事件可以用來說明雙方過往關係,但若舊事件已完整和解,通常不能再把同一批事實當成新的賠償項目重複計算。
建議重新製作事件時間軸:
和解日期 → 約定停止聯絡日期 → 再次接觸日期 → 新行為及新證據。
和解原則上處理條款中已納入的事件;和解後新發生、未被條款涵蓋的不當行為,仍可能形成新的法律爭議,但是否成立仍要依新證據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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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方沒有履行和解,不一定要重新告侵害配偶權
有些案件不是又發生新的外遇,而是對方簽完和解書後沒有履約,例如:
- 沒有按期支付和解金
- 分期付款中途停止
- 沒有依約撤回訴訟
- 沒有遵守保密條款
- 違反不得聯絡或接觸的約定
這時要先分辨和解是在哪裡成立。
私下簽署的和解書
一般私下簽署的和解書:主要具有當事人間的契約效力。
如果對方沒有依約付款,通常應先要求履行和解契約;必要時可能要向法院提起履行和解契約的訴訟。一般法庭外和解不能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若和解書另經公證:並依法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內容,處理方式可能不同,應依公證書實際內容判斷。
法院和解或法院調解
如果是在法院成立和解或調解,相關筆錄或調解書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對方不付款時:通常可以依和解或調解內容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針對同一件侵害配偶權事件重新提起賠償訴訟。
對方不履約時,可能的處理方式是:
- 請求支付尚未給付的和解金
- 依違約條款要求違約金
- 提起履行和解契約訴訟
- 依有執行力的法院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 若另有新的不當行為,再評估新的請求
沒有履行和解內容,與和解後重新發生侵害配偶權,是兩個不同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簽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前,先確認6個條款
1. 和解內容
是隻處理配偶、第三者,還是兩人的全部責任?
2. 事件範圍
和解涵蓋哪些日期、對話、照片及不當行為?
3. 和解金額
約定金額是部分賠償,還是整件事件的全部賠償?
4. 權利保留
是否保留向其他共同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5. 和解後的新行為
如果再次聯絡、共同過夜或發生新的親密行為,是否屬於新的事件?
6. 不履行的後果
如果未付款、遲延付款或違反約定,是否有違約金、期限利益喪失或其他處理方式?
不要只寫:
「雙方同意和解,日後互不追究。」
這句看似簡單:但沒有清楚交代人物、期間、行為及放棄權利範圍,日後反而容易產生新的爭議。
侵害配偶權和解後還可以提告:常見問題
和解後覺得賠償太少,可以再告嗎?
如果同一事件已經完整和解,並明確約定放棄後續請求,通常不能只因事後後悔或覺得金額太低,就再次要求賠償。
跟配偶和解後,還可以告第三者嗎?
可能可以,但要看和解書是否保留對第三者的請求權,以及已收取的款項是否已經包含整件事件的全部損害。
跟第三者和解後,還可以離婚嗎?
可以另外評估。
侵害配偶權和解與是否離婚,是不同的法律問題。是否能協議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或提起裁判離婚,仍要依婚姻現況及離婚法律要件判斷。
對方沒有支付和解金,可以重新告嗎?
通常應先依和解內容要求對方履約。
一般私人和解可能需要提起履行和解契約訴訟;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則可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和解後繼續外遇,可以再告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和解後發生新的不當往來,新行為評估新的侵害配偶權請求權基礎,但必須將新舊事件、日期與證據清楚區分。
結語:先看外遇和解書範圍,不要只問能不能再告
侵害配偶權和解後是否還能提告,主要看5件事:
- 是不是同一件外遇事件
- 和解物件是配偶還是第三者
- 是否已放棄全部後續請求
- 是否已經取得完整賠償
- 和解後有沒有發生新的不當行為
如果同一事件已經完整和解:通常不能重複求償;如果只與其中一人和解、和解書有保留權利、對方沒有履約,或和解後出現新的不當行為,仍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處理方式。
三方徵信社可依個案協助整理和解前後的事件時間軸、人物關係及合法取得的資料,再依需求協助轉介合作律師,確認和解範圍、後續求償及履約處理方向。
和解前要先確認哪些權利準備放棄、哪些權利需要保留;不要簽完後,才發現「互不追究」的範圍比原本想像得更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