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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假債權該怎麼處理????

三方徵信社常常接到民眾詢問債權債務狀況的時候,脫產開怎麼辦可以用民間方式去催討嗎,答案也可以處裡的。如果要用法律方式也可以處理,三方徵信公司也有專業律師推薦打這一部份的官司,也要看到資料跟律師討論才知道構不構成要件?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不過就是會有人不甘心,就算官司打輸了,也會掙扎到底,甚至透過製造假債權的方式脫產,在法律上要怎麼處理呢?

以下律師見解:如有不懂問題歡迎線上諮詢或來電洽詢

首先是刑事責任

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拆開來看,可以分為三個(都要具備才會成立):
1、 須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所謂債務人者,指在【執行名義】(簡單來說是民事上可以去查扣別人財產的原因)上負有債務之人,所以這個犯罪必須債權人已經拿到確定的判決、本票裁定、經法院核准過的調解筆錄等等,另外像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均得為執行名義。而且債權人已經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債務人須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之行為:例如把錢都提出來給別人、把名下房子移轉走,或是把房子設定抵押權、財產信託等等,都是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
3、須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也就是做這件事的目的就是為了損害債權人。
這樣就會成立本條犯罪。
另外,如果涉及不動產的移轉,由於需要地政機關在不動產謄本上作登記,也有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喔。

假債權

而在民事上,依照民法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1項是說,如果債務人A脫產是用無償行為,例如直接把財產移轉給B,那債權人R可以請法院撤銷這個移轉的行為,讓財產回到A身上,以便強制執行。
第2項是說,債務人A脫產是用有償行為,例如直接把財產賣給別C,這時候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例如:我去錶店買一隻50萬元的勞力士,50萬元付了,過兩天銀行說錶店老闆之前欠銀行錢,所以要把我的錶拿走,至於我的50萬只能找下落不明的錶店老闆討,這樣以後誰敢買東西?),所以法律規定的比較嚴格。也就是要求如果A在賣的時候擺明知道會損害債權人R,加上C在買的時候也知道會損害R的權益,那這樣債權人R還是可以請法院撤銷這個移轉的行為,讓財產回到債務人身上,以便強制執行。
以上這兩項,如果B或C又把A給的財產移轉走給D,如果D拿到財產時知到有撤銷原因者,那還是要把東西還回去。
第3項大致上是說,如果今天我是把我名下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1號1樓的房子賣掉,後來沒有移轉給買家,所以買家要我把房子給他,這時候買家不能撤銷我移轉其他房子的行為,因為其他房子是我自己的財產,我欠買家的,只有這一棟房子,和其他財產無關。
以上的權利都是債權人在知道後一年內,或是財產被移轉的10年內要提告,拖過時效就沒辦法了。另外,視情況也可會有其他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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