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生子還能訴請離婚嗎?法院判準離婚的 5 大關鍵解析

外遇生子的一方還能訴請離婚嗎?本文由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以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判決為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婚姻破綻、長期分居、侵害配偶權、雙方有責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要件。

本文以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判決為例:說明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如何審酌外遇生子、長期分居、辱罵訊息、侵害配偶權與雙方有責等問題。

外遇生子


本案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判決字型大小: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離婚

本案中,丈夫與妻子結婚多年,婚後育有子女,丈夫因工作關係長期在大陸地區工作或經商,夫妻長期聚少離多,後來妻子懷疑丈夫在外有不當男女關係,雙方因此多次爭吵。

丈夫於一次爭執後搬離共同住所,夫妻自此分居超過 6 年,期間未再共同生活、相聚或出遊,妻子後續發現丈夫在婚姻期間有外遇生子情形,雙方關係更加惡化,並衍生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等相關訴訟。

法院最後認定:雖然丈夫外遇生子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但妻子長期以激烈言詞辱罵、貶損丈夫,加劇婚姻破綻原因,因此雙方對於婚姻難以維持均有可歸責事由,法院最後判準丈夫與妻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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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遇生子是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丈夫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物件發生不當關係並生有子女,且長期隱瞞妻子,已經破壞夫妻間應有的忠誠、信任與婚姻共同生活圓滿。

妻子得知丈夫外遇生子後,情感上受到衝擊,對丈夫產生不安、痛苦與信任破裂,法院也認為:丈夫外遇生子確實是造成婚姻破綻的主因。

因此外遇生子不只是單純感情問題,在法律上也可能影響離婚訴訟、侵害配偶權求償與精神慰撫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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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長期分居,婚姻可能被認定名存實亡

本案中,夫妻自丈夫搬離共同住所後,已經分居超過 6 年,法院審酌兩人分居期間未再相聚、出遊或恢復共同生活,認為夫妻間已經沒有互信、互愛與共同生活基礎。

在離婚訴訟中,長期分居並不一定自動等於可以離婚,但如果分居時間很長,雙方又沒有修復婚姻的實際作為,法院可能會認為婚姻已經發生重大破綻,且沒有回復希望。

換句話說:法院判斷離婚時,不只看婚姻形式是否仍然存在,也會看夫妻之間是否還有實質共同生活、情感連結與修復可能。


三、有責配偶一定不能訴請離婚嗎?

很多人會問:「外遇的一方不是有錯嗎?為什麼還能訴請離婚?」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若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如果該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原則上只有他方可以請求離婚。

不過本案法院進一步說明,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都負有責任,雙方均屬有責配偶時,並不需要再比較誰的責任比較重,只要婚姻客觀上已經破裂,且雙方都有可歸責事由,任一方仍可能依法請求離婚。

因此外遇生子的一方雖然是婚姻破裂主因,但如果另一方後續行為也加劇婚姻破綻,法院仍可能認定雙方有責,進而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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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長期辱罵、羞辱,也可能加劇婚姻破綻

本案中,妻子在發現丈夫外遇生子後,曾多次透過通訊軟體傳送激烈言詞給丈夫。法院認為妻子遭遇背叛後產生情緒與怨懟可以理解,但如果長期以不堪言詞謾罵、羞辱、貶損對方人格,仍可能讓夫妻關係更加敵對。

法院判斷:妻子的言語行為顯示其已難以原諒丈夫,難以期待雙方恢復共同生活,這些長期敵對互動,使婚姻破綻更加嚴重,因此法院認為妻子並非完全沒有可歸責之處。

這也提醒民眾,面對配偶外遇時,情緒反應可以理解,但若長期以辱罵、威脅、貶損或公開羞辱方式處理,反而可能影響後續離婚、求償或訴訟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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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準離婚的 5 大關鍵

1. 夫妻已分居超過 6 年

本案夫妻長期未共同生活,也沒有恢復婚姻關係的具體行動。法院認為,夫妻共同生活已經實質中斷。

2. 丈夫外遇生子,破壞婚姻信任

丈夫於婚姻期間外遇生子,且長期隱瞞妻子,造成夫妻互信基礎破裂,是婚姻破綻的主要原因。

3. 雙方已無良性互動

分居後,雙方不但未修復婚姻,反而因外遇、訴訟、辱罵訊息等問題,使關係更加惡化。

4. 婚姻已無回復希望

法院認為,依一般社會觀念,任何人處於相同情況下,都難以期待繼續維持婚姻生活。

5. 雙方均有可歸責事由

丈夫外遇生子是主要可歸責原因;妻子長期辱罵、貶損丈夫,也加劇婚姻破綻。法院因此認定雙方均有責任,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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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遇生子也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求償

外遇生子除了可能成為離婚訴訟中的重要事由,也涉及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本案中:妻子曾另行主張丈夫與婚外物件有侵害配偶權行為,並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於相關損害賠償案件中,曾就丈夫與婚外物件共同入境、同居共住等情節進行判斷,並認定部分侵害配偶權請求有理由。

因此遇到配偶外遇、生子、同居、長期不歸或疑似婚外關係時,當事人除了思考是否離婚,也應評估是否有侵害配偶權求償、精神慰撫金請求或其他民事權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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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遇與離婚案件,證據保存很重要

在外遇、離婚與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證據會直接影響後續協商、調解與訴訟方向。

常見外遇證據可能包括: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照片、影片或同行畫面
  • 共同出入旅館、住所或特定場所紀錄
  • 出入境紀錄
  • 戶籍、出生證明或相關文件
  • 消費紀錄、住宿紀錄
  • 行蹤時間線
  • 雙方互動與關係脈絡資料

但要特別注意,證據取得方式必須合法。若以非法偷拍、竊聽、盜用帳號、侵入住宅、擅自安裝定位設備或散佈私密資料等方式蒐證,不但可能影響證據使用,也可能讓蒐證者自己承擔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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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方徵信社可協助哪些方向?

三方徵信提醒:外遇與離婚案件往往牽涉感情衝突、家庭關係、財產分配、子女問題與法律責任,若處理方式不當,很容易讓案件更加複雜,甚至讓原本可使用的證據遭到質疑。

三方徵信可協助民眾進行一般外遇調查、行蹤與關係脈絡釐清、證據保全方向建議,並可依案件需求協助轉介刑事律師、民事律師或具刑民事處理經驗的相關專業資源,讓當事人能以更安全、合法且有效的方式面對後續程式。

若您正面臨配偶外遇、外遇生子、長期分居、離婚訴訟或侵害配偶權求償問題,建議先儲存重要資料,避免衝動對質或使用高風險蒐證方式,再透過專業協助釐清可行處理方向。

 

結語:外遇生子是重大婚姻傷害,但離婚仍看整體破綻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判決可以看出,配偶外遇生子固然是嚴重破壞婚姻信任的行為,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求償基礎,但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仍會回到整體婚姻狀況判斷,包括夫妻是否長期分居、是否還有共同生活可能、雙方是否仍有修復婚姻意願,以及雙方是否都對婚姻破裂負有責任。

若夫妻已長期分居、互信全失、關係高度敵對,且雙方均有可歸責事由,法院即可能認定婚姻已經發生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進而判準離婚。

對民眾而言,面對外遇與婚姻糾紛時,最重要的是冷靜儲存證據、確認合法蒐證方向,並視案件需求尋求徵信社與律師等專業協助,讓後續協商、調解或訴訟程序更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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