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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蒐證可能會觸犯的犯罪

外遇蒐證

外遇蒐證相關條款

  •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規定之「無故」,應解為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乃需依違法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為斷,亦即,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法律整體保護法益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保護之法益,係指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進入者之干擾或破壞,個人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之自由,故該條所保護者,係個人在其住處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而刑法第239條所保護之法益在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即著重在保護家庭生活之安全平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然而,為查緝配偶與他人通姦而犯罪,致妨害家庭生活之安全平和,刑事訴訟法已有相當週延之規定,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律規定、現場狀況及現存之證據綜合判斷如何進行蒐證程序,如確有進入犯罪嫌疑人住所(如本案之系爭房間)搜索之必要,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聲請搜索票,又如認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之情事,甚可依同法第131條規定逕行入內搜索,亦即被害人並非全無合乎法律規定之方式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斯時,個人在其住處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當有容忍、限縮之義務,反之,基於法律整體保護法益之精神,如非執法人員,自不容許其個人為了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而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之自由,甚至無限上綱要求他人配合,否則將逾越社會倫理秩序規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上易565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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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現行法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而以有事實足認該他人對其言論及談話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依該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進行通訊監察之必要,固得由職司犯罪偵查職務之公務員,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目的,並符合法律所明定之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罪類型,依照法定程序,方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行通訊監察,相較於一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間,是否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跟蹤蒐證,殊非無疑。質言之,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可資參照)。從而,所謂「正當理由」,非謂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例如為挽回感情),即足當之。被告為求掌握、蒐集通、相姦案件犯罪事證,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進入系爭租屋處並拍攝告訴人,難認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
  • 背景調查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被告XXX雖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而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犯罪偵查係檢警機關公務執行之權責,刑事訴訟法並定有一定之法定程序,執法人員悉依法律規定、現場狀況及現存之證據綜合判斷,依比例原則進行相關程序,而得於必要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並對違反禁止命令者,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終了,否則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縱為執法人員,亦不得恣意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依卷附原審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及擷取圖片所示,被告XXX進入上址承億文旅飯店1106號房間之際,告訴人均衣衫完整,裝容整齊,已是準備外出之狀,並非通姦、相姦犯罪之現行犯,即不存在任何人得予逮捕之法定事由,被告XXX又非執法人員,自不得以被告XXX之配偶身分法益,任意破壞他人自由權利,強令告訴人留在現場等候警察人員到場甚明。」(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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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稱「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而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探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103年度台上第389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一般夫妻於婚姻存續期間,尚且不得藉口互負忠貞義務、維繫幸福美滿生活為由,而窺探他方之非公開活動,抑或擅自取得錄有他方非公開活動之電磁紀錄,亦即「正當理由」,非謂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即可為之。被告甲○○為求掌握、蒐集通、相姦案件犯罪事證,未經告訴人戊○○之同意紀錄、拍攝告訴人非公開活動,難認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屬「無故」甚明。{如有需要服務歡迎來電洽詢或線上諮詢三方徵信社關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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