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直告訴我自己已經離婚,為什麼現在是我收到法院侵權行為起訴狀?」
不少外遇第三者第一次收到法院文件時,會急著打電話質問對方、刪除LINE對話,或直接聯絡原告道歉,希望事情趕快結束。
但這幾個動作,都可能讓後續處理變得更複雜。
外遇第三著被告侵害配偶權起訴狀收到,只表示原告已向法院提出主張,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你侵權,也不代表起訴狀要求多少錢,最後就一定要賠多少。
被告仍可針對交往事實、是否知道對方已婚、原告提出的證據、求償金額與請求時效提出答辯。司法院也提供民事答辯狀範例,讓被告說明不同意原告請求的理由。
以下5件事,建議在收到民事起訴狀後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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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答案:被告侵害配偶權,不等於一定敗訴
一般所稱的「侵害配偶權」,法律上主要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3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時,可能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法院仍會依個案判斷:
- 第三者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已婚
- 雙方互動是否超過一般朋友分際
- 原告提出的照片與對話是否完整
- 行為是否已達情節重大
- 求償金額是否與具體事實相當
- 是否已超過法定請求時效
所以,收到起訴狀後最重要的不是立刻承認或否認,而是先把法院文件與完整事實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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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確認法院、案號與處理期限
先把收到的文件完整看一遍,不要只注意原告要求賠多少錢。
應確認:
- 承辦法院
- 案件字號
- 原告及被告姓名
- 原告請求的金額
- 開庭日期與時間
- 是否要求在期限內提出答辯
- 附件中有哪些照片、對話或消費資料
也要分清楚收到的是什麼文件:
- 律師函或存證信函
- 法院調解通知
- 起訴狀繕本
- 開庭通知書
- 補充理由狀
- 法院要求提出答辯的通知
律師函不等於法院判決-法院調解通知也不表示已經敗訴;但只要是法院正式寄送的文件,就不應放著不處理。
提出答辯或到庭的日期,應以實際收到的法院文件為準,若無法依期處理-應儘早詢問法院或委任律師協助,不要等到開庭前一天才開始整理。
2. 不要刪除對話,先保存完整前後文
有些人擔心聊天內容被法院看到:收到起訴狀後馬上刪除LINE、封鎖對方或更換手機。
但如果你的主張是:
「他一直說自己單身。」
「他告訴我離婚手續已經辦完。」
「我知道他已婚後就停止往來。」
原始對話反而可能是重要資料。
建議先保存:
- 對方聲稱單身或已離婚的對話
- 對方談到分居或離婚進度的內容
- 雙方完整對話及前後文
- 交往開始、知道已婚及停止往來的時間
- 對方社群帳號當時呈現的婚姻狀態
- 原告是否曾經聯絡或警告你的紀錄
- 住宿、旅遊、工作或消費相關資料
- 可以證明雙方只是一般往來的內容
不要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幾張截圖,不要修改紀錄、偽造對話或要求他人配合說謊。
實際整理時,可以依日期製作簡單時間軸:
何時認識 → 何時開始交往 → 對方如何表示婚姻狀態 → 何時知道已婚 → 知道後是否繼續往來。
法院看到的通常不是單一句話,而是整段關係的發展過程。
3. 誠實判斷自己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第三者被告時,最常見的答辯是:
「我不知道他已婚。」
但只說不知道,通常還需要其他資料支持。
可以先回想:
- 對方是否明確說自己未婚或已離婚
- 是否只說夫妻感情不好,卻沒有說已離婚
- 是否從不在晚上、假日或特殊節日聯絡
- 是否拒絕讓你接近他的住處、親友或生活圈
- 社群平台是否有配偶或家庭照片
- 共同朋友是否曾提到他的婚姻
- 原告是否曾直接通知你對方仍有婚姻
- 知道已婚後是否仍持續親密往來
法院可能依對話、交往方式、共同朋友圈與其他客觀情況,判斷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或是否因未盡注意而具有過失。
例如:對方只有說「正在談離婚」,並不等於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已經消滅。
得知對方仍有婚姻後立即停止往來,與明知已婚仍繼續過夜、旅行或親密聯絡,在責任判斷上也可能有所不同。
4. 逐項檢查起訴狀內容,千萬不要情緒性否認
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提出的內容:仍須經法院調查,並非寫在起訴狀上就已經成立。
被告可以逐項檢查:
- 照片中的人物是不是自己
- 拍攝日期及地點是否正確
- 對話是否完整或遭到截取
- 帳號是否確實由自己使用
- 原告主張的交往期間是否正確
- 雙方互動是否真的超過一般朋友分際
- 原告何時知道相關事件
- 求償金額是否有具體事實支持
- 證據的來源及取得方式是否存在爭議
民事答辯狀通常可以整理:
- 是否同意原告的請求
- 哪些事實承認、哪些事實否認
- 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 原告證據有哪些錯誤或缺漏
- 自己有哪些資料可以提出
- 對求償金額與時效有何意見
答辯狀不要只寫「全部不是事實」或「我也是被騙的」,而應將日期、對話及具體經過整理清楚。
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請求權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十年,可能也有時效問題。
但「何時知道」常是訴訟爭點,不能只憑離婚日期或單一照片日期判斷,仍應依完整資料評估。
5. 再決定答辯、調解或和解
不是每件案件都適合一路訴訟到底,也不是每件案件都應立即和解。
可以依不同情況評估:
確實不知情,而且有資料可以證明
如果對方長期聲稱單身或已離婚,原告也無法證明你知道婚姻狀態,可以完整提出對話、時間軸與其他資料答辯。
有往來事實,但原告要求的金額過高
若確實存在親密互動,仍可就交往時間、行為程度、知道婚姻狀態的時間及原告主張的損害提出說明。
希望降低開庭與訴訟成本
可以評估法院調解或和解,但不要只靠電話或LINE口頭承諾。
和解書至少應寫清楚:
- 和解金額
- 付款日期及分期方式
- 和解涵蓋的事件與期間
- 原告是否撤回訴訟
- 雙方是否放棄後續請求
- 訴訟費用由誰負擔
- 未依約付款時如何處理
- 是否約定保密及不得公開散布
若原告同時向配偶與第三者求償,也應確認這份和解只處理第三者的責任,還是包含全部相關請求。
不要只看和解金額高不高,還要看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內容之後,事件是否真正處理完畢。
第三者被告常見問題
不知道對方已婚,就一定不用賠嗎?
不一定。
仍須判斷是否真的不知情,以及依當時情況是否應該知道。若只有口頭否認,沒有對話、時間軸或其他客觀資料支持,說服力可能有限。
只有曖昧對話,也會成立侵害配偶權嗎?
不一定。
法院仍會看對話內容、持續時間、雙方稱呼、是否有親密照片、過夜或旅行資料,以及整體互動是否達到情節重大。
收到起訴狀一定要請律師嗎?
民事第一、二審原則上不採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可以自行進行訴訟;但若案件涉及大量對話、時效、共同侵權或和解條款,先由律師評估通常較能掌握風險。
可以不去開庭嗎?
不建議直接忽略法院通知。
確實無法到庭時,應先確認是否可以請假、聲請改期、提出書狀或委任代理人,不要自行認為不到庭就不會有事。
可以直接聯絡原告道歉嗎?
可以評估,但要注意每一句訊息都可能成為訴訟資料。
在尚未看清起訴內容前,不建議急著承認全部指控、承諾高額付款,或簽署內容不明的和解文件。
結語:先看清楚民事起訴狀內容,再決定如何回應
收到侵害配偶權起訴狀後:最容易造成不利影響的做法包括:
- 完全不理會法院文件
- 立即刪除全部對話
- 在情緒下承認所有指控
- 沒看清條款就答應賠償
- 公開原告或配偶的個人資料
- 製作或要求他人提供不實證據
比較穩妥的順序是:
- 確認法院、案號及期限
- 保存完整對話與交往資料
- 整理是否知道對方已婚的時間軸
- 逐項檢查原告主張並提出答辯
- 再評估調解、和解或繼續訴訟
三方徵信社可依個案協助整理人物關係、事件時間軸與現有資料,再依需求協助轉介合作律師,評估侵害配偶權答辯方向、民事調解及和解方向。
收到起訴狀不代表一定敗訴,但越早整理完整事實與證據,越能避免在不清楚法律效果的情況下做出錯誤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