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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清償債務保證人

當事人在民國93年簽發承諾書上保證人十年過去了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清償債務事件千萬不要以為保證人就沒事情?

10幾年簽的保證契約-只要還在時效內就是需要負擔責任就算上訴,也很難可以改變.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親戚朋友間拜託作保,在法律上所謂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二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證人所負的清償責任,以下簡單說明之:

債務人

一、普通保證:

依據民法規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在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且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此為「先訴抗辯權」。

應收帳款

二、連帶保證:

倘若於簽訂保證契約時,是屬於連帶保證人,就須特別小心了!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因此,在替人作保時,務必思慮周全。萬一連帶保證人不幸過世,他的繼承人又未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則表示願意繼承此連帶保證債務,將來債權人可查封拍賣各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車輛、股票、銀行存款及每月薪資1/3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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