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親住院開刀為由借錢不還,構成詐欺嗎?
民眾借錢給親友後,對方不但沒有還款,甚至避不見面,常會認為對方一定構成詐欺。但「借錢不還」與「一開始就騙錢」在法律上的判斷並不相同。
一、謊稱父親住院開刀借款,是否構成詐欺?
假設甲向乙表示:「父親住院開刀急需醫療費」,因此向乙借款新臺幣10萬元。乙交付款項後,查證發現甲的父親根本沒有住院開刀,甲也開始逃避聯絡。
這種情況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但不能只因為甲後來沒有還錢,就直接認定犯罪。
詐欺罪通常需要證明:
- 甲提出父親住院開刀等不實說法。
- 甲在借款當時就有不法取得款項的意圖。
- 乙因相信不實說法而陷於錯誤。
- 乙因此交付10萬元。
- 乙受到財產損害。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若甲借款時確實有還款打算,只是後來失業、經濟惡化或無力清償,通常比較接近民事債務糾紛。臺北地檢署也提醒:欠債不還不當然等於詐欺,關鍵在於借款當時是否已經使用詐術,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建議儲存的證據
乙可以整理:
- LINE、簡訊或通話紀錄
- 甲所稱父親住院開刀的具體內容
- 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證明
- 借據、本票或還款約定
- 甲承認說謊或拒絕還款的訊息
- 催討紀錄及對方逃避聯絡的情形
- 其他受害人遭遇相同話術的資料
若甲反覆使用家人生病、住院或急需醫療費等不實理由向多人借款,更可能成為判斷其借款時主觀意圖的重要線索,但最終仍由檢察官及法院依全部證據判斷。
二、代為保管10萬元卻拒絕返還,是否構成侵佔?
另一種情況是,甲將10萬元交給乙暫時保管,雙方並沒有借貸關係。後來甲要求取回款項,乙卻將款項據為己有、花用或明確拒絕返還。
若能證明:
- 10萬元原本屬於甲。
- 乙只是基於保管關係合法持有。
- 甲已要求乙返還。
- 乙產生據為己有的意思,並拒絕返還或擅自處分。
乙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佔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雙方對這筆錢究竟是「保管」、「借款」、「投資」或「抵償債務」有爭議,案件仍可能被認定為民事糾紛。因此,匯款備註、對話紀錄、保管約定及要求返還的訊息都非常重要。
三、是否同時成立背信罪?
保管款不返還,不一定同時成立侵佔罪與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要求行為人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卻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或故意損害本人利益,而違背任務並造成財產損害。
如果案件核心是乙將自己持有的甲方款項據為己有,通常會先從侵佔罪方向判斷;是否另涉及背信,還要看雙方是否存在替甲處理事務的委任或信任關係,不能只因拒絕還款就同時認定兩罪。
四、遇到借款或保管款不返還,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可以先儲存完整證據,並以訊息、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返還款項。
如果有證據顯示對方從一開始就以虛假理由騙取款項,或將保管款據為己有,可以攜帶對話、匯款及催討資料,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刑事告訴的目的在追究犯罪責任;若希望實際取回10萬元,仍可視情況提起民事返還借款、返還保管款或損害賠償,兩者處理目的並不完全相同。
三方徵信社可依合法範圍協助整理人物資料、聯絡線索、交易紀錄及事件時間軸,並依案件需要轉介合作律師評估詐欺、侵佔、背信及民事追償程式。是否構成犯罪,仍須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證據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