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裁判離婚?了解台灣的離婚法條

離婚監護權

婚姻走不下去怎麼合法離婚?法院裁判離婚的條件一次看

婚姻走到瓶頸時,很多人最常問的不是「要不要離婚」,而是「我現在能不能合法離婚?如果對方不簽字怎麼辦?」在台灣,離婚大致分成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同意的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談不攏時,由法院處理的判決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必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無法協議,才會進入民法第1052條的法院離婚程序

裁判離婚

一、先搞清楚:不是所有離婚都要上法院

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程序上相對單純,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書面、證人與登記要件,就可以完成離婚。真正會走到法院,通常是因為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對子女、財產、責任認定等問題談不攏,這時候就要回到《民法》第1052條,看是否存在法院可以准許離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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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配偶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對配偶直系親屬虐待或受其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配偶、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以及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些就是法律明文列出的法定離婚理由,用白話來說,外遇、家暴、長期惡意離家不顧家庭、重大刑事案件、失蹤多年等情況,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只是法院不會只看當事人怎麼說,而是會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這些情況真的存在。

台灣法院

三、不是只有法定事由,婚姻嚴重破裂也可能判離婚

除了前面 10 種明文規定的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如果這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其中一方負責,原則上只有另一方可以提起。也就是說,就算你的情況不完全落在前面 10 款,只要婚姻已經客觀上破裂到難以維持,仍然有機會向法院主張離婚。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也進一步說明,若夫妻雙方對婚姻重大破綻都要負責,雙方都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而且不以比較誰責任較重為前提。法院更重視的是,婚姻是否已經只剩形式外觀,客觀上難以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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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生活不和諧,可以成為離婚理由嗎?

這是很多人私下很常問的問題,先講結論:性生活不和諧本身,不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文列出的法定離婚事由,不過,若長期性生活失衡,同時伴隨感情破裂、拒絕溝通、分居、互信崩潰等情況,整體上已經達到婚姻難以維持的程度,實務上仍可能作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的一部分來主張,換句話說法院通常不會只因一句「性生活不合」就准離婚,而是看整體婚姻狀態是否已經實質破裂。這是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對「重大破綻」的說明所作的實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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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怎麼看「婚姻已經走不下去」?

很多人以為,離婚官司一定要證明對方百分之百有錯,法院才會判離婚,但現在的重點其實不是單純比較誰比較壞,而是婚姻是否已經在客觀上失去共同生活、互信互愛、相互扶持的基礎,最高法院在前述新聞稿中就提到,若婚姻只剩形式外觀,欠缺共同生活的實質內容,並已達重大破綻、無回復之望,就可能符合第1052條第2項的要件。

也因此像長期冷戰、持續分居、長年衝突、家庭角色完全失衡等狀況,不一定單獨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但若整體情況已經顯示婚姻難以維持,仍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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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想訴請離婚,還要注意程序與時效

程序上:離婚案件通常不是一提告就直接開庭判決,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原則上在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若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通常也會視為調解之聲請,若後來在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依民法第1052-1條,婚姻關係就會消滅,法院也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另外有些離婚事由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053條,若是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的一方如果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 2 年,就不得請求離婚。依民法第1054條,若是意圖殺害配偶,或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則是知悉後逾 1 年,或自情事發生後逾 5 年,不得請求離婚。這部分很重要,因為不是有理由就能一直拖著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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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婚姻走不下去時,重點是依法處理

當婚姻真的無法再繼續,離婚不是衝動,而是法律允許的一種關係整理方式,若雙方都同意可以走協議離婚;若對方不願意簽字,就要回到《民法》第1052條,看是否符合法定事由或是否已達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真正重要的,不只是情緒上想離婚,而是先把事實、證據、程序與時效弄清楚,再決定下一步怎麼走。

若正面臨婚姻困境,建議先由專業律師協助評估離婚事由、證據強度與程序安排,再決定要走協議、調解還是訴訟,通常會比自己硬撐或衝動處理更穩妥。這篇內容屬一般法律資訊整理,實際案件仍應依個案事實、證據內容與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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