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能訴請離婚?法院最常判準的10 大離婚理由

台灣最常見「什麼情況能訴請離婚」最常用的法源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出10種法定事由;不符合10種時,法院通常實務常改走第2項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能不能判離」離婚關鍵通常不只在事由本身,而是你能否提出連續、具體、可驗證的證據,讓法官相信婚姻已破裂、且程度已達「不能期待繼續維持」,外遇蒐證務必走合法途徑(避免違法錄音、侵入他人住居、破解帳號等),否則可能「證據不能用」甚至反吃妨害秘密相關等官司。

什麼情況能訴請離婚


和離婚律師解析:下面六大重點

1)重婚

情境案例(1段)
配偶明明還沒離婚,卻又跟第三人去登記結婚,或在法律上形成第二段婚姻關係。你發現後提起離婚訴訟,主張對方已構成重婚,婚姻信賴基礎完全崩解。{基本上台灣不太會發生}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是否存在「第二段法律上婚姻關係」(登記事實最重要)

  • 第二段婚姻發生時,你們的婚姻是否仍有效存在

  • 事實是否明確、可用公文資料直接證明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戶籍謄本(含婚姻登記紀錄)

  • 結婚登記相關資料/證明

  • 里辦/戶政機關核發文件

  • 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若已有刑/民事訴訟)

  • 證人證述(補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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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外遇問題類型)

情境案例(1段)
你掌握配偶和第三人長期交往,甚至有多次旅館同住與親密互動,對方也在訊息中坦承「我們有發生關係」,你提告訴請離婚,主張對方與第三人合意性交,已嚴重破壞婚姻忠誠義務。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是否能證明「發生性行為」的程度(單純曖昧不一定夠)

  • 證據是否完整、前後一致,而非片段拼湊

  • 蒐證方式是否合法、證據可信度是否足夠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清楚自白的對話紀錄(文字/語音)

  • 旅館同住的訂房紀錄、入住資料(合法取得)

  • 監視器畫面(依法調取/合法來源)

  • 親密照片/影片(注意來源合法性)

  • 第三方證人(例如同住親友、目擊者;或第三人承認)

侵害配偶權


3)不堪同居之虐待(含身體或精神虐待,達「不堪同居」程度)

情境案例(1段)
配偶常因小事暴怒,動手推打、摔東西,還長期用羞辱、恐嚇、控制行蹤的方式逼你就範,你多次想改善、也曾求助親友與社工,但狀況反覆,已經嚴重到無法共同生活,因此提告訴請離婚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是否達到「不堪同居」:強度、頻率、持續性都會看

  • 是否有具體客觀資料佐證(不只口述)

  • 是否已造成身心受創、生活被迫中斷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驗傷單、就醫紀錄、診斷證明

  • 報案三聯單、家暴通報資料

  • 保護令(含暫時/通常保護令)

  • 合法錄音/訊息恐嚇辱罵紀錄

  • 證人證述(鄰居、親友、同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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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虐待配偶之直系親屬/虐待直系親屬(致不堪共同生活)

情境案例(1段)
你與配偶同住時,配偶長期對你的父母施以辱罵、推擠、限制行動或反過來是配偶的父母虐待你,而配偶明知卻不制止、甚至默許,衝突演變成無法再共同生活,你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虐待行為是否明確、是否達到不堪共同生活

  • 配偶在其中的角色:是施暴者、默許者、或放任不管

  • 同住/照顧義務是否因此崩壞,家庭功能是否已無法維持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醫療紀錄、驗傷單(直系親屬亦可)

  • 報案紀錄、通報/社政介入資料

  • 合法錄音錄影(暴力、辱罵、威脅)

  • 證人證述(看護、鄰居、親友)

  • 同住證明(戶籍、租約、居住事實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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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惡意遺棄(且在繼續狀態中)

情境案例(1段)
配偶突然離家,拒絕同居、也拒絕負擔家庭生活費,連孩子基本開銷都不管,你多次聯絡要求回家或協商扶助都無果,對方刻意切斷家庭責任,遺棄狀態持續,你因此提起離婚訴訟。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是否屬「惡意」:故意不履行同居/扶助義務

  • 是否「持續中」:不是短暫離家,而是長期拒絕回歸

  • 你方是否曾嘗試聯繫、協商、或求助而未果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分居事實證明(租約、居住證明、證人)

  • 對方拒絕聯絡或拒絕扶助的訊息紀錄

  • 生活費匯款紀錄(缺乏扶助可反向證明)

  • 子女/家庭支出單據(你方單獨負擔)

  • 調解/協商紀錄(LINE、存證信函、調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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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意圖殺害配偶

情境案例(1段)
配偶曾明確說出「要讓你死」並付諸行動,例如持刀追趕、下藥、或在車內刻意危險駕駛企圖造成傷亡。你基於生命安全離家並求助警方,之後以對方意圖殺害為由訴請離婚。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是否有「殺害意圖」與具體行為(不一定要既遂)

  • 相關刑案/處分資料是否能支撐你的主張

  • 危險性是否客觀存在、足以摧毀婚姻安全基礎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報案紀錄、筆錄、偵查資料(依法調取)

  • 傷勢照片、驗傷單、就醫紀錄

  • 保護令、緊急安置資料

  • 合法錄音/訊息恐嚇內容

  • 目擊證人、現場監視器畫面(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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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治之惡疾

情境案例(1段)
配偶罹患醫學上難以治癒、嚴重影響共同生活的重大疾病,長期治療仍無法改善,導致婚姻共同生活及相互扶助功能完全瓦解。你在衡量家庭狀況後,依法提起離婚訴訟。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是否屬「不治」且符合「惡疾」程度(通常需醫療證明/鑑定)

  • 疾病對共同生活的影響是否重大且長期

  • 個案中是否仍有其他可維持婚姻的可能性(實務會很看證明強度)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診斷證明書、病程紀錄

  • 重大傷病/住院資料

  • 醫師意見書(疾病不可治癒或長期嚴重)

  • 鑑定意見(法院需要時)

  • 長期照護支出、照顧負擔資料(補強影響程度)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情境案例(1段)
配偶長期罹患嚴重精神疾病,反覆住院且難以控制,導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家庭關係嚴重失衡,並持續多年無改善。你以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為由訴請離婚。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是否達「重大」且「不治」:通常需要專業醫療資料支援

  • 是否持續影響共同生活且無法期待改善

  • 是否需要法院鑑定、以及鑑定結果的可信度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精神科診斷、就醫紀錄、住院病歷摘要

  • 用藥紀錄與病程紀錄

  • 重大傷病或相關證明(如有)

  • 鑑定報告(若法院囑託)

  • 社福介入/危機處理紀錄(補強生活影響)


9)生死不明逾三年

情境案例(1段)
配偶多年失聯,親友都找不到人,聯絡方式全斷,生活圈也消失。你曾報案協尋、登報或透過各種管道尋找仍無結果,符合生死不明超過三年的要件,因此提起離婚訴訟。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是否達「生死不明」且期間已逾三年

  • 你方是否有合理尋人行動(不是放任不找)

  • 失聯狀態是否持續、且無法期待恢復共同生活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失蹤報案紀錄、協尋資料

  • 尋人公告/登報/協尋貼文紀錄(可佐證努力)

  • 親友證述(長期失聯事實)

  • 戶籍/出入境等可得資料(依法取得)

  • 送達退件、公示送達等訴訟程序資料(如有)


10)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確定

情境案例(1段)
配偶因故意犯罪(例如傷害、詐欺等)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且判決確定。你認為其行為與刑責已嚴重破壞家庭信賴與共同生活基礎,因此訴請離婚。

法官判斷重點(3點)

  • 是否屬「故意犯罪」且刑期「逾六個月」

  • 判決是否已「確定」(未確定可能還在上訴中)

  • 刑責與家庭破裂之關聯、以及婚姻是否仍可維持

可用證據清單(5項)

  • 刑事判決書(含確定證明)

  • 執行資料或入監資料(依法取得)

  • 相關起訴書/裁判書(補強用)

  • 家庭受影響資料(經濟、親權、生活安排)

  • 證人或書面陳述(補強共同生活破裂)


補充:不符合以上10種,也可能判離(民法1052第2項「重大事由」)

很多人搜尋「分居多年、長期吵架、感情破裂」其實多落在第2項,常見做法是把「分居時間、衝突頻率、修復努力、子女受影響」用證據串起來,說服法官已達難以維持婚姻。

快速證據方向

  • 分居與互動中斷:租約、居住證明、對話紀錄

  • 衝突持續:合法錄音、家人證述、調解紀錄

  • 修復無效:諮商紀錄、調解不成立、協議破局證明

  • 子女最佳利益:照顧事實、學校聯絡簿、社福訪視


結語:想訴請離婚,先把「事由」變成「能說服法官的證據」

訴請離婚不是「你覺得過不下去」就一定會判離,法官看的是:有沒有法定事由/重大事由、以及你能不能提出具體且合法的證據,證明婚姻確實已走到破綻無法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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