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會問:配偶權被侵害可以求償嗎?
答案是:可以。
雖然台灣的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但這不代表外遇行為就完全沒有法律責任,若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與有配偶者發展婚外情,甚至發生性行為,導致原配的婚姻信任、共同生活與身分法益受到破壞,原配仍可依照民法規定,向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在這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綜合 LINE曖昧對話、切結書、合照及證人證詞等資料後,認定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與有配偶者長期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已構成侵害配偶權要件,最後侵害配偶權判決第三者應賠償原告 新臺幣20萬元,並自 民國114年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 計算利息。
本案侵害配偶權判決重點:相關整理
這起案件的核心事實如下:
- 原告與配偶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
- 原告先發現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有曖昧的 LINE 對話與擁抱照片。
- 後續配偶坦承與第三者發展婚外情,並多次發生性行為。
- 法院審酌對話內容、手寫切結書、照片與證人證述後,認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成立。
- 原告原本請求 80 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最終酌定判賠 20萬元,並加計 法定遲延利息5%。
也就是說:這份判決再次說明一件事:
通姦雖然除罪化,但若外遇行為侵害配偶權,仍可能成立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為什麼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
依照法院見解,婚姻不只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更包含了夫妻之間的忠誠、信任、共同生活的圓滿與排他性。
如果第三者明知對方是已婚身分,卻仍與其發展婚外情、發生性行為或有其他明顯超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範圍的行為,就可能侵害到原配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身份權益。
簡單來說:法院看的不是「有沒有正式交往」這種表面說法,而是雙方實際互動是否已經明顯逾越一般朋友界線,進一步破壞婚姻中的信任與排他性。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第三者與有配偶者的互動,早已不是單純朋友來往,而是足以破壞婚姻圓滿與安全的婚外情行為,因此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哪些外遇證據讓法院採信?
很多人在遇到外遇問題時,最常問的就是:外遇蒐證到底要蒐什麼,法院才會看?
從這起判決來看,法院採信的證據相當具有代表性,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LINE 對話紀錄
原告發現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有曖昧互動,例如親密稱呼與照片往來。
像「親愛的早安」這類文字,單獨看未必一定能直接證明性行為,但在法院眼中,這類內容可以成為判斷雙方關係異常親密的重要線索。
2. 配偶的自白與對話內容
法院相當重視配偶與原告之間的對話內容。從相關紀錄中可看出,配偶曾坦承與第三者發展婚外情,甚至提到雙方長期發生性行為,這種帶有自白性質的內容,往往會成為法院認定的重要依據。
3. 手寫切結書
本案中,配偶曾手寫切結書,承諾不再與第三者聯絡,並自承雙方曾多次發生性行為。法院比對簽名後,也認定該切結書確實出自本人,因而提升了整體證據的可信度。
4. 合照與親密互動
雙方的合照中有明顯肢體接觸,再加上曖昧稱呼與互動方式,使法院認為雙方關係並不單純,早已超出一般朋友間的正常來往。
5. 證人證詞
證人證述雙方彼此認識,也能對照片中的人物做出確認,這些內容都進一步補強了原告所提出資料的可信性。
被告主張只是朋友-法院為什麼不採信?
在這類案件中,第三者常會主張雙方只是朋友或辯稱只是社團成員、工作夥伴、言語比較熱絡,並沒有婚外情。
本案中的被告也主張,彼此只是登山社團友人,成員之間本來就會互開玩笑、互稱親愛的,拍照肢體接近也很正常,不代表有不正當關係。
但法院最終沒有採信,原因在於本案並不是只有單一曖昧訊息或一張照片,而是有多項資料彼此呼應,包括:
- 曖昧對話內容
- 配偶自白
- 手寫切結書
- 合照與親密互動
- 證人證述
法院在判斷這類案件時,並不會只看單一證據,而是會看整體資料能不能拼出一個前後一致、合理完整的事實輪廓。當所有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單純以「只是朋友」作為抗辯,通常就很難成立。
侵害配偶權可以求償多少?
這也是非常多人會搜尋的問題:
侵害配偶權賠多少?外遇賠償大概多少錢?
在本案中,原告原本請求 80萬元,但法院最後只判 20萬元。
這樣的結果,其實很符合台灣實務常見情況:因為法院不一定會照原告請求金額全數判賠,而是會依個案情節、證據強弱與雙方狀況綜合判斷。
通常法院會參考的因素包括:
- 外遇行為持續多久
- 是否有發生性行為
-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
- 對婚姻信任與共同生活的破壞程度
- 原配所受精神痛苦程度
- 雙方身分、經濟狀況與社會條件
- 整體證據是否完整、可信
所以配偶權侵害賠償並沒有固定公式。
有的案件可能判幾萬元,有的十幾萬、二十萬、三十萬,甚至更高,還是要看個案具體情節與法院心證。
懷疑另一半外遇,蒐證要注意什麼?
當事人在懷疑另一半外遇時,最容易犯的錯就是太急著攤牌或在情緒下做出過度蒐證行為。
但實際上:真的進入法院後,法官最在意的是:證據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能不能彼此串連成具體事實。
一般來說:實務上常見且可能被法院參考的資料包括:
- 對話紀錄
- 親密照片或互動畫面
- 旅館、住宿、約會相關資料
- 當事人的自白或切結書
- 證人證述
- 其他能證明雙方關係逾越一般正常交往範圍的客觀資料
不過一定要特別注意,蒐證不能踩到違法紅線。
例如違法侵入住居、非法竊錄、任意安裝監控設備等,都可能讓自己反而承擔法律風險,真正要提告之前,建議先把資料交由熟悉配偶權案件的人員協助判斷與整理,避免方向錯誤,影響後續主張。
這起法院判決帶來的實務重點
這份判決之所以值得參考,在於它很清楚地反映出台灣法院對侵害配偶權案件的判斷方式:
第一,婚姻中的忠誠與排他性,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即使通姦除罪化,婚姻中的信任與身分法益仍不是可以被任意侵害的。
第二,LINE 對話、切結書、照片與證人證詞,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外遇案件不是只有抓姦在床才算數,法院會看整體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雙方關係已明顯越界。
第三,提告金額不等於最後判賠金額
原告雖然可以主張較高金額,但法院仍會依案件情節酌定合理的精神慰撫金。
第四,通姦除罪化後,民事求償仍是最主要救濟方式
這也是目前實務上處理婚外情與第三者責任時最常見的法律途徑。
常見問題 FAQ
侵害配偶權案件一定要抓姦在床才告得成嗎?
不一定。法院實務上並非一定要有床上畫面,才能主張侵害配偶權,只要證據足夠證明雙方關係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範圍,甚至已有性行為、自白、切結書或密集親密互動等情形,仍有可能成立。
LINE 對話可以當外遇證據嗎?
可以,但通常不會只看單一片段。法院會看對話是否完整、內容是否前後一致,以及能否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
侵害配偶權一定能拿到高額賠償嗎?
不一定。法院會依個案情節酌定賠償金額,原告請求高,不代表一定會全額獲准。本案就是原告請求 80 萬元,最後判賠 20 萬元的例子。
第三者說不知道對方已婚,還會成立嗎?
如果第三者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案件判斷會更複雜;但若有證據顯示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仍持續往來並發展婚外情,法院通常較容易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
結語:侵害配偶權案件,重點不是情緒,而是證據
外遇對婚姻帶來的傷害,往往不只是感情受挫,更是信任與共同生活基礎被徹底破壞。
而從這起案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在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時,不是只看情緒控訴,而是回到最核心的問題:有沒有具體證據,足以證明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展逾越界線的關係。
因此:當事人若真的要主張權利,最重要的往往不是第一時間衝動攤牌,而是先把證據方向整理清楚,再決定後續的法律行動,像這類涉及 外遇蒐證、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 的案件,越早做好資料整理,後續與專業律師討論時也會越有效率。
如有配偶權、外遇蒐證或婚外情求償相關問題,也可先由 三方徵信社 協助釐清蒐證方向與資料整理重點,讓後續法律處理更有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