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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他人的小技巧法律常識

其實最近發現一般民眾最常諮詢借錢討債相關問題

就是借貸問題發生以後卻不知道如何要回自己的血汗錢卻找所謂的兄弟或討債公司去催收幫忙

但是通常借錢給別人的時候多留的心眼或許就不用請人協助要回自己的錢,但是借錢的時候須要三思而後行,因為太多人因為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而導致連朋友都做不成

借錢

以下是三方徵信律師分析給大家參考若有需求歡迎諮詢

借錢給他人的時候,增加借款收回機率的技巧有很多,其中一項可以是:「借款同時,請借款人盡可能提供所有的銀行存摺影本」。

在欠款強制執行程序中,通常執行法院只會就債務人的郵局的帳戶去扣款,而不會主動向郵局以外的其他銀行調取債務人的存款資料。因此一但郵局帳戶沒錢,便可能強制執行無效果。

因此如果在借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所有的銀行存摺後

將來若借款人債務不履行,債權人便可以提供債務人的存摺資料,請強制執行法院扣押借款人名下各個帳戶的存款,執行法院收到帳戶資料時,就會一一發函向各銀行查詢債務人存摺,如果有錢(通常是超過新台幣1000元),就會強制執行將存款扣住,使債權人可以取長。因此適度請債務人提供所持用的存摺,可以增加自己取回借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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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怕損失,就最好寧願別借錢)

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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