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離婚律師案例|40年婚姻分居逾12年-法院准予裁判離婚

大陸第三者-台灣婚前協議書
台北離婚律師經常遇到這類諮詢:夫妻結婚多年,卻長期沒有共同生活,配偶甚至多年未歸、斷絕互動,這樣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嗎?如果婚姻中還涉及配偶赴大陸後長期未返、疑似外遇生子、家庭經濟責任長期失衡等問題,法院又會如何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無法維持?
台北離婚律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婚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為例:整理法院如何看待 40 年婚姻、長期分居、配偶未盡家庭責任、婚姻重大破綻與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裁判離婚要件,若您正在台北、士林、新北或其他地區面臨離婚訴訟、長期分居、外遇蒐證或家事糾紛,這類判決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本文由三方徵信社與合作離婚律師共同整理: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參考,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實際案件結果仍須依個案證據、雙方攻防與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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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故事:40年婚姻,最後只剩形式上的夫妻關係

本案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婚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案由為離婚,原告與被告於民國 74 年 5 月 10 日結婚,婚姻長達 40 年,並育有 3 名已成年子女,原告主張:被告婚後前期雖曾有穩定工作,但長期日夜顛倒,經常夜半不歸,流連在外打電玩、泡網咖、洗三溫暖,造成家庭與子女生活作息混亂,夫妻也因此爭執不斷。
後來被告自行成立公司,但經營狀況不穩定,不僅時常向原告借款支應,更曾利用原告名義向外借錢,導致原告長期疲於處理債務,被告公司經營失敗後,原告主張被告未有正當職業,甚至曾經無故離家出走、拋家棄子,家中經濟與子女教養責任,多年來幾乎都落在原告身上。
原告還主張:被告因篤信宗教,對家庭事務越來越不理睬,原告曾發生子宮外孕,被告卻漠不關心,甚至表示兩人緣分已盡,後來被告於民國 101 年宣稱要前往大陸工作,之後長期未歸,直到民國 107 年才返台,並攜一名幼女辦理認領登記,原告因此知悉被告與配偶以外之人有親密關係。
外遇離婚

二、法院怎麼判?分居逾12年,婚姻已無共同生活實質

法院審理後指出: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並有戶籍謄本可證明,另依被告入出境資訊、證人證述等資料,法院認定被告於民國 101 年出境後長年未歸,雙方至少自民國 103 年後已分居至今。
法院認為:兩造分居迄今已逾 12 年,長期沒有互動與往來,已經可以認定雙方沒有維繫婚姻的心意。這段婚姻雖然在形式上仍然存在,但實質上已經沒有夫妻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同經營家庭的內容。
因此,法院認定兩造感情已經破裂,婚姻基礎動搖,顯然沒有和諧可能,已構成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法院最後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長期分居可以直接離婚嗎?

很多人會問:「夫妻分居幾年可以自動離婚?」
答案是:台灣目前沒有分居滿幾年就自動離婚的制度。 即使夫妻已經分居多年,只要沒有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或沒有法院裁判離婚,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但是,長期分居會是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破裂的重要因素。尤其當夫妻長期沒有共同生活、沒有互動往來、沒有情感支持,也沒有共同經營家庭的事實時,法院可能認為婚姻已經失去實質內涵。
本案中,法院特別重視以下幾點:
1.兩造分居已經超過 12 年
2.雙方長期沒有互動往來
3.婚姻只剩夫妻名義,沒有夫妻生活實質
4.被告長年未歸,家庭責任長期失衡
5.雙方婚姻基礎已經動搖,沒有回復可能
所以長期分居不是自動離婚,但如果能證明婚姻已經客觀上難以維持,就可能成為裁判離婚的重要理由,如果您在台北、士林、新北或桃園地區遇到類似情況,建議先諮詢台北離婚律師或家事律師,評估是否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裁判離婚要件。

四、配偶赴大陸多年未歸,法院會怎麼看?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 101 年前往大陸工作後,長年未歸,直到民國 107 年才返台。法院也透過入出境資訊與證人證述,認定雙方已經長期分居。
這類案件在台北、新北地區的家事法院實務上很常見,例如:
1.配偶赴大陸工作後長期不回台灣
2.配偶在大陸另有感情或家庭關係
3.配偶長期不負擔家庭生活費
4.配偶拒絕溝通、拒絕返家
5.配偶回台後仍不願面對婚姻問題
如果只是短期出差或工作,不一定會構成裁判離婚原因。但如果配偶長期未歸,導致夫妻多年沒有共同生活,也沒有修復婚姻的可能,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婚姻重大破綻。三方徵信社在處理兩岸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可協助委託人進行大陸外遇調查與跨境蒐證。

五、外遇育女一定會讓法院判離婚嗎?

外遇、婚外情、另育子女,通常會嚴重影響婚姻信任,也可能成為裁判離婚的重要事由。不過,法院仍會看證據與全案情節。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民國 107 年返台時攜一名幼女辦理認領登記,因此知悉被告與配偶以外之人有合意性交行為。原告也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請求離婚。
不過法院最後主要是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也就是婚姻重大破綻的概括規定,認定雙方長期分居、婚姻基礎動搖、難以繼續維持,因此准予離婚。換句話說,法院在本案中不一定需要逐一審查所有離婚事由,只要已經認定婚姻難以維持,就足以支持裁判離婚的結果。
這也提醒當事人:外遇蒐證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整個婚姻破綻的脈絡整理清楚,包括分居時間、家庭責任、經濟負擔、子女照顧、互動狀況與配偶是否仍有共同生活意願。

六、許哲涵律師提醒:裁判離婚前要整理5類證據

如果您想訴請裁判離婚:尤其案件涉及長期分居、配偶赴大陸未歸、外遇生子或家庭責任失衡,許哲涵律師建議先整理以下 5 類資料:

1. 婚姻與戶籍資料

包含結婚登記、戶籍謄本、子女資料、雙方現居地等,這些是法院確認婚姻關係與家庭狀況的基礎資料。

2. 分居與失聯證據

包含搬離時間、分居地址、聯絡紀錄、訊息截圖、通話紀錄、證人證詞、入出境紀錄等,重點是證明雙方已經長期沒有共同生活。

3. 家庭經濟與債務資料

若配偶長期不負擔家庭生活費,或曾以他方名義借款、造成債務壓力,可以整理借據、匯款紀錄、催收資料、債務文件與相關對話。

4. 外遇或另育子女資料

如果案件涉及外遇、第三者、婚外子女、認領登記或親密關係,應以合法方式蒐集相關資料,避免使用非法偷拍、竊聽、侵入帳號等方式取得證據。

5. 子女照顧與家庭責任紀錄

即使子女已成年,長年由一方獨力照顧家庭、負擔經濟與生活責任,仍可能成為法院理解婚姻破綻與責任歸屬的重要背景。

七、三方徵信社可協助什麼?

面對長期分居、配偶赴大陸未歸、大陸外遇蒐證、婚姻破綻或離婚訴訟問題時,許多當事人最困難的是不知道該怎麼整理證據,也不知道哪些資料對法院判斷有幫助。三方徵信社可依個案需求協助:
1.外遇調查與合法蒐證
2.長期分居、失聯與行蹤資料整理
3.大陸外遇調查與兩岸案件協助
4.婚姻破綻、家庭責任與案件時間軸整理
5.侵害配偶權、離婚訴訟與家事案件證據整理
6.台北離婚律師、士林家事律師推薦與轉介
7.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及兩岸案件協助
若案件涉及裁判離婚、外遇求償、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家事調解或其他法律程序,三方徵信社也可依需求協助銜接合作律師與律師事務所,讓後續法律評估更有方向。

八、結語:長期分居可能成為法院判准離婚關鍵

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婚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判斷裁判離婚時,不只看婚姻存續多久,會看夫妻是否仍有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的實質關係。
即使是長達 40 年的婚姻,如果雙方已經分居逾 12 年,長期沒有互動往來,婚姻只剩形式上的夫妻名義,法院仍可能認定婚姻已經發生重大破綻,而准予裁判離婚。
如果您正在面臨配偶長期不回家、赴大陸後失聯、外遇調查、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或財產分配問題,建議先整理證據與案件時間軸,再尋求專業協助。
三方徵信社提供合法蒐證、證據整理與律師資源銜接服務,可依個案需求協助推薦或轉介台北離婚律師、士林家事律師與相關法律資源,陪您在關鍵時刻做出更穩妥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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