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的丈夫台商長期派駐中國大陸工作,過去每個月固定回台灣,薪資也會匯入家庭帳戶。
但最近一年發現丈夫不但回台次數減少、拒接視訊,還經常以公司應酬為理由,無法說明假日行程。
陳小姐原本只懷疑丈夫在大陸有外遇,直到整理家中資料才發現:
- 台灣帳戶的大筆存款陸續被提走
- 原本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給兄弟
- 每個月都有款項匯往大陸
- 丈夫突然聲稱公司虧損、名下沒有財產
- 討論離婚後,又出現幾張親友借據
她最初只想查明第三者身分,卻忽略了更急迫的問題:
配偶是否一邊在大陸外遇,一邊把夫妻多年累積的財產轉走?
我該怎麼辦?
實務案例:發現大陸台商外遇,為什麼要先查財產?
外遇證據可以協助釐清婚姻狀況及評估求償,但如果配偶同時移轉存款、股權或不動產,即使日後取得有利法院判決,可能遇到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問題。
在處理台商大陸外遇案件時,應同步確認:
- 外遇或同居關係是否存在
- 配偶名下財產是否異常減少
- 資金是否流向第三者或親友
- 是否需要立即儲存財產線索
- 是否應由律師評估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

1. 台商外遇最怕的不只是感情背叛
配偶長期在大陸工作,夫妻分隔兩地,台灣的另一半通常很難掌握其實際收入、住宿及交友情況。
部分案件除了固定交往或同居,可能伴隨問題:
- 長期支付第三者生活費
- 替第三者承租房屋
- 購買汽車或高價物品
- 投資第三者或其親友的公司
- 將薪資、獎金留在大陸
- 把台灣財產轉給親友代持
- 突然製造不存在的債務
因此-調查外遇重點不能只有「第三者是誰」,還要確認「錢去了哪裡」。
2. 這6個警訊,要注意財產是否正在流失
警訊一:回台次數突然減少
配偶過去固定回台,後來卻長期以工作忙、班機或應酬為由不回家,也不願說明居住地點。
警訊二:收入與匯款明顯減少
薪資、獎金或公司分紅突然不再匯回台灣,又無法提出合理支出或投資證明。
警訊三:頻繁匯款給特定物件
款項長期流向同一名大陸人士、親友或不熟悉的公司,配偶卻只說是工作往來。
警訊四:台灣財產突然移轉
房屋、汽車、股權或存款,在夫妻關係惡化後,突然轉給父母、手足或合作夥伴。
警訊五:突然出現大筆債務
配偶拿出借據,聲稱多年來積欠親友或公司款項,但過去從未提過,也沒有清楚金流。
警訊六:生活水準沒下降,名下財產卻歸零
配偶仍使用高價車輛、經常出國或持續投資,名下卻沒有相符財產,可能需要確認是否由第三人代持。
這些變化不代表一定構成惡意脫產,但已足以提醒當事人,不要只把注意力放在外遇照片。
3. 離婚前轉走的財產,還有機會算回來嗎?
依台灣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原則上會計算夫妻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再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原則上不列入。
如果夫妻一方為減少另一方可分配的剩餘財產,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3的條件時,可以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仍然存在。
但向取得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仍有條件:
- 義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分配額
- 只能就不足金額請求
- 返還範圍以第三人所受利益為限
- 第三人如為有償取得,須屬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
重點不是配偶把錢匯給第三者就一定可以直接要求第三者全額返還。

4. 大陸第三者可以直接在台灣提告嗎?
不一定。
在台灣,婚外關係如不法侵害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可能評估民事損害賠償;但跨境案件仍要檢查:
- 當事人身分及住所
- 外遇行為發生地點
-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 台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 應適用台灣或大陸地區法律
- 證據能否合法取得及送達對方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但依中國大陸最高法院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7條:這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不能直接解讀為抓到大陸第三者後就一定能依第1091條向第三者離婚求償。

5. 配偶把夫妻財產送給第三者,大陸法律怎麼處理?
中國大陸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7條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為了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該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92條也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時,離婚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對該方少分或不分;離婚後才發現,也可以另行請求再次分割。
若台商疑似以夫妻共同財產替第三者買房、買車或支付大筆生活費,應儘早儲存匯款、付款、對話及資產登記線索,再由大陸律師評估返還或財產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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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想保住台灣財產,可以評估假扣押
台灣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假扣押。
第523條則要求: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的風險;需要在境外強制執行時,法律上也視為可能有難以執行的風險。
只有一句「我怕他脫產」通常不夠,建議先整理:
- 最近的大筆提款及轉帳
- 房屋、股權移轉時間
- 對方準備出售資產的訊息
- 資金流向第三者或親友的資料
- 配偶聲稱沒有財產的對話
- 分居、外遇及提出離婚的時間軸
是否符合聲請假扣押條件,仍應由律師依具體請求權與證據評估。
大陸外遇調查,徵信社與律師如何分工?
徵信社可協助
- 整理配偶在大陸的活動與交往線索
- 記錄公開場所的同行及互動
- 建立外遇與財產異動時間軸
- 分析第三者、公司與親友關係
- 整理合法取得的住宿、出遊及交易線索
- 儲存調查紀錄及資料來源
台灣與大陸律師可協助
- 判斷應在臺灣或大陸處理
- 評估外遇證據及法院管轄
- 分析離婚、求償及財產分割
- 評估追加計算、返還財產或假扣押
- 處理兩岸文書、公證及驗證
兩岸文書拿回台灣使用,要注意什麼?
在大陸地區製作的婚姻、財產或其他權利證明文書,如需持回台灣使用,通常要先在大陸當地辦理涉臺公證,再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經海基會驗證的公證書,除有相反證據外,推定為真正;但驗證主要確認文書形式上的真偽,不代表公證書記載的每一項內容必然屬實,法院或主管機關仍可進一步審查。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是台灣地區人民、另一方是大陸地區人民,並在大陸地區結婚,夫妻財產制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規定;位於台灣地區的財產,則適用台灣地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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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外遇調查不能踩的界線
不要自行:
- 破解微信、手機或電子郵件
- 登入配偶網路銀行
- 冒名調閱政府或金融資料
- 購買來源不明的個人資料
- 闖入私人住宅或旅館房間
- 公開散佈第三者照片及身分
- 以曝光、恐嚇或威脅方式要求付款
調查地點在大陸時,還要確認當地法律及執行方式,避免證據尚未取得,反而先產生刑事、隱私或個資爭議。
常見問題FAQ
配偶把錢匯給大陸第三者,可以要求返還嗎?
要先確認款項是贈與、生活費、投資、借款還是其他交易。
若案件適用台灣法律:可能評估剩餘財產追加計算及第三人返還,但仍受不足額、受益範圍及取得方式等條件限制。若適用大陸地區法律,則可能依夫妻共同財產及2025年新司法解釋評估該贈與或處分是否無效。
配偶在大陸買房,台灣查得到嗎?
不能只憑姓名保證查到全部大陸財產。
應先從合法持有的匯款、付款、公司、租屋、對話及人物關係線索著手,再由兩岸律師評估後續查詢及訴訟方式。
懷疑配偶外遇,要先查人還是先查錢?
兩者可以同步處理。
但若已出現大筆提款、房屋過戶、股權移轉或資金匯往境外,財產儲存通常更有急迫性。
結語:不要只查第三者,最後卻找不到夫妻財產
台商長期在大陸工作發生外遇,真正的風險可能不只是婚姻破裂,還包括多年累積的存款、股權與不動產被移轉。
正確處理方向是:
先儲存外遇與財產線索,再決定跨境蒐證、離婚、求償及假處分方式。
若發現配偶回台次數減少、長期匯款給特定物件,或房屋、股權突然移轉,三方徵信社可協助整理大陸外遇活動、人物關係與財產異動線索,並依案件需求轉介台灣及大陸合作律師,評估離婚、侵害配偶權、夫妻財產分配、第三人返還及假扣押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