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還想離婚,法院一定會准嗎?
很多人以為,只要夫妻感情不好、長期分居、沒有性生活或雙方已經不再溝通,就一定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在台灣離婚訴訟中,法院不只會看「婚姻是否破裂」,也會進一步判斷: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誰造成的?提出離婚的一方是否對婚姻破裂負有主要責任?
如果一方先有外遇、背叛婚姻,導致夫妻關係惡化,後續再主張雙方感情破裂、難以維持婚姻,法院未必會讓外遇方如願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定,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可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條第2項也規定,若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若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原則上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方徵信社實務案例:外遇方訴請離婚,法院未必買單
三方徵信社曾接觸過類似婚姻案件。
一名妻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主張自己與丈夫結婚多年,婚姻關係長期冷淡,雙方幾乎沒有正常夫妻生活,丈夫甚至以言語、文字方式對她辱罵,讓她承受精神壓力。她認為這段婚姻早已走到盡頭,因此希望法院判准離婚。
但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情況並不如她所想。
法院進一步調查後發現,這段婚姻關係惡化的主因,可能並非單純來自丈夫冷漠或雙方無性生活,而是妻子先出現外遇行為,導致丈夫情緒受創、夫妻信任破裂,雙方關係才急速降溫。
雖然丈夫後續的言語或行為可能並不理想,但法院仍可能綜合判斷: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是否來自提出離婚的一方。
因此,在這類案件中,外遇方即使主張婚姻已無法維持,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准予離婚。
有外遇的一方,不能主張離婚嗎?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過去實務上常見的觀念是:如果婚姻破裂主要是由一方外遇造成,該外遇方再訴請離婚,法院可能會認為他是「有責配偶」,因此不准離婚。
不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也進一步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憲;但若不分婚姻破裂重大事由是否已經持續相當期間,一律完全剝奪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機會,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該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
換句話說:現在不能簡單寫成:
外遇方一定不能離婚。
比較正確的說法是:
外遇方訴請離婚,法院會依個案判斷雙方責任、婚姻破裂原因、破裂狀態持續時間、是否顯然過苛,以及是否仍有維持婚姻的可能。
為什麼離婚訴訟不能只看單一事件,而要看完整證據與婚姻歷程。
外遇不是離婚的捷徑,反而可能影響法院判斷
有些人外遇後,會認為只要夫妻關係已經變差,就能順利離婚。
但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會綜合判斷:
- 外遇是否為婚姻破裂主因
- 雙方是否仍有修復可能
- 是否存在不堪同居之虐待
- 是否有長期分居事實
- 是否有惡意遺棄、暴力、威脅或重大衝突
- 雙方對婚姻破裂各自應負多少責任
- 提出離婚的一方是否為唯一或主要有責方
- 婚姻破裂狀態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
外遇方想以「感情不合」、「沒有性生活」、「無法溝通」作為理由訴請離婚時,法院仍可能追究:這些狀況是不是因外遇行為才發生。
如果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是由外遇方先破壞信任所造成,法院就可能不讓外遇方輕易透過訴訟離婚,避免讓受害配偶受到二次傷害。
被外遇的一方可以怎麼保障自己?
如果您是被外遇的一方,面對配偶突然提離婚、寄存證信函、要求協議離婚或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建議不要急著簽字,也不要只用情緒回應。
可以先整理以下資料:
- 配偶外遇相關證據
- 雙方婚姻破裂的時間軸
- 對方何時開始冷淡、分居或不回家
- 雙方對話紀錄
- 是否有第三者介入的事實
- 家庭支出、財產、房貸或共同債務資料
- 子女照顧、扶養費與探視安排
- 離婚協議書草稿或對方提出的條件
外遇除了可能影響離婚訴訟,也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與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規定,若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可準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
三方徵信社如何協助外遇離婚案件?
外遇離婚案件最重要的不是衝動攤牌,而是先掌握事實、整理證據、釐清責任。
三方徵信可協助:
- 外遇案件初步諮詢
- 婚姻破裂時間軸整理
- 合法外遇蒐證方向評估
- 第三者介入線索整理
- 配偶行蹤與生活異常資料整理
- 離婚協議前資料盤點
- 協助轉介專業離婚律師
- 協助評估侵害配偶權與精神慰撫金方向
- 協助整理給律師使用的案件資料
三方徵信社重視合法蒐證與個資保護,不以非法跟監、竊聽、偷拍、侵入住宅或破解帳號等方式取得資料,而是協助當事人用合法、理性、專業的方式,釐清婚姻真相與自身權益。
外遇後想離婚,不代表法院一定會讓你如願
婚姻不是單方面想結束,就一定可以透過法院達成。
如果一方先外遇,造成夫妻信任崩潰、婚姻關係惡化,後續又反過來主張「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准離婚,法院仍會審酌責任歸屬與個案情況。
對被外遇的一方來說,這代表您不一定只能被迫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
只要能合法整理證據,釐清婚姻破裂原因,就有機會在離婚協議、離婚訴訟、財產分配、侵害配偶權或精神慰撫金請求中,保護自己的權益。
結論:外遇方想離婚,先看責任與證據
外遇不只是感情問題,也可能成為法院判斷離婚責任的重要因素。
如果婚姻破裂主要是由外遇造成,提出離婚的一方未必能輕易取得法院支持。
但實際結果仍須依個案證據、雙方責任、婚姻破裂時間、是否仍有維持可能,以及法院判斷而定。
面對外遇、離婚訴訟、侵害配偶權或財產分配問題,不建議單靠網路資訊自行判斷。越早整理證據、諮詢專業人員,越能掌握自己的權益與談判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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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外遇方訴請離婚常見問題
Q1:外遇的人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嗎?
可以提出訴訟,但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准。法院會依民法第1052條、雙方責任、婚姻破裂原因與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Q2:外遇方一定不能離婚嗎?
不一定。憲法法庭已指出,若一律完全剝奪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機會,可能造成個案過苛。因此法院仍會依具體情況判斷。
Q3:被外遇的一方可以拒絕離婚嗎?
可以表達不同意離婚,但若案件進入法院,法院仍會依雙方婚姻狀況、責任歸屬與證據判斷是否准予離婚。
Q4:外遇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若第三者或配偶的不當行為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可能可依民法第195條主張精神慰撫金,但仍須依證據與個案情況判斷。
Q5:外遇蒐證一定要找徵信社嗎?
不一定,但如果不清楚哪些資料能合法蒐集,建議先諮詢專業徵信社與律師,避免因偷拍、竊聽、破解帳號或非法取證,反而產生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