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登記結婚、共同生活近20年,還育有3名子女,婚姻卻因未完成當時法律要求的結婚儀式,被法院確認無效。
原告認為自己多年來照顧子女、奉養公婆,因此向法院請求分配剩餘財產500萬元。但法院發現,雙方早已約定並登記採用分別財產制,最後駁回原告的請求。
這起判決提醒我們:婚姻被判無效後,能不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不能只看共同生活多久,還要先確認雙方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
本案判決資訊
-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11月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 一審結果:原告請求給付500萬元及假執行聲請均遭駁回
婚姻被判無效後:還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一起50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案件,認為雙方已登記採用分別財產制,該約定不因婚姻無效而自動失效,因此一審駁回原告請求。
快速重點:婚姻無效,不代表一定不能分財產
依《民法》第999條之1:結婚無效時,可以準用部分離婚後的財產處理規定。
不過,《民法》第1058條已排除採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夫妻若已簽訂並登記分別財產制,原則上不能再依照法定財產制,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早在婚姻被確認無效前,就已簽訂契約並向法院登記改採分別財產制。
即使婚姻後來被確認無效,分別財產制約定仍不會自動失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遭法院駁回。
共同生活近20年-為何婚姻仍被判無效?
依判決記載:雙方於民國94年6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共同生活並育有3名子女。
原告主張:婚後長期在臺灣照顧子女、奉養公婆;被告在中國大陸工作期間疑似外遇,後來又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意圖讓原告無法分得財產。
必須注意的是:以上外遇及訴訟動機,均屬於原告在訴訟中的主張,並非本件法院認定的事實。
另案法院認為: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未完成當時法律要求的結婚儀式,因此判決確認婚姻無效,並於民國114年3月10日確定。
婚姻無效判決確定後,原告另外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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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什麼請求500萬元?
原告認為:雖然婚姻被確認無效,但雙方確實具有結婚真意,也已共同生活多年。
原告因此主張:應依《民法》第999條之1準用第1058條,計算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
原告暫時估算:
- 自己沒有剩餘財產。
- 被告剩餘財產約為1,000萬元。
- 自己可請求財產差額的一半,即500萬元。
原告並表示:待法院調查被告實際財產後,再決定是否追加請求金額。
被告為何主張不能分配?
被告指出:雙方早在民國107年11月26日,就已約定將夫妻財產制度由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而且已向法院完成登記。
依判決所載,雙方契約主要約定:
- 各自取得的財產分別所有。
- 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
- 各自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
法院依此認為:雙方已受到分別財產制契約拘束,原則上不再適用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被告另外提出時效抗辯ㄤ主張雙方在民國107年改採分別財產制時,法定財產制關係即已消滅;原告到民國114年才提起訴訟,已超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期限。
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5年亦同。
不過本案法院主要以「分別財產制契約仍然有效」為理由駁回請求,並未再以時效問題作為主要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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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何駁回500萬元請求?
一、夫妻可以用契約選擇財產制度
《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選擇法律規定的約定財產制。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是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所作的財產安排,與婚姻身分關係是否有效,不能直接混為一談。
二、婚姻無效不會讓分別財產制自動失效
本案雙方簽訂分別財產制契約時,已就財產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方式作出約定,並完成法院登記。
法院認為,這項財產契約具有獨立效力。
不能只因婚姻日後被確認無效,就讓原本已生效的分別財產制自動消失,或讓雙方財產關係恢復成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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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別財產制原則上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才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的財產;如有剩餘,再依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處理。
《民法》第999條之1雖規定,結婚無效時準用第1058條,但第1058條本身已排除分別財產制。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依剩餘財產分配製度請求500萬元的法律基礎,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簡大為律師看法:先確認財產制度,才知道能主張什麼
「這類案件最容易產生的誤解,是認為共同生活時間很長、照顧家庭很多年,就一定可以請求對方分一半財產。但在法律上:第一步不是先計算雙方有多少財產,而是先確認當事人究竟適用法定財產制,還是已經改採分別財產制。
本案法院認為:婚姻身分關係是否有效,與雙方另外簽訂的財產制契約,可以分開判斷。既然雙方曾經簽訂分別財產制契約,並依法完成登記,就不能只因婚姻後來被確認無效,便主張該財產契約也當然失效。
不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遭到駁回,不一定代表長期照顧家庭的一方完全沒有其他權利。如果當事人確實曾共同出資購屋、代墊貸款、交付資金、借名登記,或雙方另有財產約定,仍應檢查是否可能依借貸、契約、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提出請求。
因此,婚姻財產案件不能只選擇一個看似最有利的請求權。律師還需要重新整理財產取得過程、實際金流、契約內容、登記狀況及請求權時效,才能判斷真正適合的訴訟方向。」
從律師角度來看,本案至少提醒當事人三件事:
- 先確認夫妻財產制度。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的法律效果不同,不能使用同一種方式計算。 - 剩餘財產分配不是唯一請求方式。
如果有共同出資、借款、代墊或借名登記,可能需要從其他法律關係提出主張。 - 時效不能等到關係破裂後才處理。
財產制度變更、資金交付及房屋登記經過,都應及早儲存證明,避免日後因時間過久而難以舉證。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差在哪裡?
法定財產制
夫妻沒有另外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時,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會計算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再就雙方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
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原則上不列入計算。
分別財產制
採用分別財產制後,夫妻原則上各自擁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
婚姻關係結束時,通常不會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
因此,夫妻是否曾簽訂並登記分別財產制,可能直接影響離婚或婚姻無效後,能不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這份判決提醒了什麼?
共同生活多年,不代表一定能分一半
共同生活時間、照顧子女及家庭付出固然重要,但能不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仍須先確認雙方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
如果已採用分別財產制,就不能直接以共同生活多年或家庭付出較多為由,主張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婚姻無效與財產契約要分開判斷
婚姻身分關係無效,不代表雙方過去簽訂的所有財產契約都會當然無效。
法院仍會檢查:
- 契約內容是否明確。
- 雙方是否具有真實意思。
- 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 契約有無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 是否依法完成相關登記。
簽署分別財產制前要充分評估
分別財產制不是單純將「你的錢和我的錢分開」。
一旦生效,日後即使一方長期照顧家庭、收入較低,婚姻關係結束時,也可能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簽署前應先盤點雙方收入、資產、房屋、貸款及家庭分工,了解長期法律效果後再決定。
家庭付出仍要留下證明
即使採用分別財產制,仍建議保留:
- 房屋頭期款及貸款繳款紀錄。
- 裝修、稅費及管理費支付證明。
- 夫妻之間的匯款與借貸紀錄。
- 共同投資或共同出資資料。
- 財產登記及實際使用狀況。
- 雙方對於財產歸屬的對話或書面約定。
若日後需要從借貸、共同出資、借名登記或其他法律關係主張權利,這些資料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常見問題 FAQ
婚姻無效一定不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
不一定。
《民法》第999條之1規定,結婚無效時可以準用部分離婚後的財產處理規定。但能否實際請求,仍須確認雙方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契約內容及個案證據。
採用分別財產制後,還能要求分一半嗎?
原則上不能再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製度,要求分配雙方財產差額。
但如果雙方之間另有共同出資、借貸、代墊款項、借名登記或其他法律關係,是否可以另外主張權利,仍須依契約、金流、時效及相關證據個別判斷。
婚姻無效,分別財產制契約也會一起無效嗎?
不一定。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婚姻身分行為與夫妻財產制契約可以分別判斷,分別財產制不會只因婚姻被確認無效就自動失效。
照顧家庭多年,卻採分別財產制怎麼辦?
不能直接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取代其他法律請求。
是否可依共同出資、借貸、代墊費用、借名登記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仍須確認實際金流、雙方約定及財產取得過程。
財產分配請求有時間限制嗎?
有。
依《民法》第1030條之1,原則上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提醒
婚姻財產案件不能只看房屋登記、婚姻年限或共同生活時間,還要確認:
- 是否曾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
- 是否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
- 何時由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 房屋、存款與投資的實際出資來源。
- 是否存在借名登記或異常財產移轉。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是否超過法定期間。
若發現配偶疑似外遇、離婚或突然要求改採分別財產制,不宜在不了解法律效果的情況下直接簽署文件。
如需了解合法財產資料整理、配偶脫產跡象或家事律師轉介,可向三方徵信社諮詢。實際請求權、時效及訴訟策略,仍應由專業律師依完整資料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