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是只有「動手打人」才算家暴,很多人在婚姻、親子、同居、婆媳或前任關係中,長期遭受言語辱罵、精神壓迫、經濟控制、恐嚇威脅、跟蹤騷擾,卻不知道這些行為也可能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暴力。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其中「騷擾」也包含打擾、警告、嘲弄、辱罵,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
也就是說:家暴不一定要有明顯外傷,長期的言語羞辱、精神控制、經濟封鎖、威脅恐嚇、限制行動、監控行蹤,都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
一、法律上家庭暴力包含哪些家暴行為?
一般民眾想到家暴,常會聯想到毆打、推擠、拉扯、摔東西等肢體暴力。但從法律定義來看,家庭暴力範圍更廣,常見類型包含:
- 身體暴力
例如毆打、推倒、掐脖、拉扯、限制行動、丟擲物品造成傷害。 - 精神暴力
例如長期辱罵、威脅、貶低人格、恐嚇自殺或傷害家人、控制社交圈。 - 經濟控制
例如不准工作、控制薪水、扣留生活費、強迫借貸、逼簽本票或債務文件。 - 跟蹤與監控
例如持續跟蹤、監視行蹤、查手機、裝定位、騷擾工作場所。 - 言語與心理騷擾
例如不斷打電話、傳訊息、辱罵、恐嚇、公開羞辱或製造恐懼感。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也明確將「跟蹤」定義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的行為。
二、不是夫妻也可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很多人誤以為只有「夫妻」之間才有家暴問題,但其實《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的家庭成員範圍相當廣。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的四親等以內血親或其配偶等關係。
以下關係都有可能落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障範圍內:
- 夫妻
- 前夫、前妻
- 同居伴侶
- 曾經同居的伴侶
- 父母與子女
- 祖父母與孫子女
- 兄弟姊妹
- 婆媳、翁婿等姻親關係
- 配偶的兄弟姊妹及相關親屬
換句話說家暴不只發生在婚姻裡。只要符合家庭成員關係,即使雙方已分手、離婚或曾經同居,也可能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尋求保護。
三、精神騷擾、言語辱罵,算不算家暴?
算,而且很常被忽略。
如果一個人長期用言語羞辱、威脅、貶低、恐嚇,讓被害人陷入恐懼、焦慮、壓力或精神痛苦,就可能屬於精神上的家庭暴力。
常見情況包含:
- 每天辱罵、貶低人格
- 威脅要傷害你或你的家人
- 威脅要公開私密照片或個資
- 不斷打電話、傳訊息騷擾
- 跟蹤上下班或在住家附近守候
- 控制社群帳號、手機、通訊軟體
- 以孩子、金錢或住所威脅對方
- 不准工作、不准與親友聯絡
這些行為未必會留下外傷,但仍可能對被害人的安全、自由、精神狀態與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四、被陌生人跟蹤騷擾,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如果對方是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網友、鄰居、同事,且雙方不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關係,通常就不是用「家暴保護令」處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核心,是家庭成員間的暴力、控制、騷擾或不法侵害;家庭成員範圍明定於第 3 條。
但這不代表陌生人跟蹤騷擾就無法處理。若遇到陌生人、網友、同事或鄰居持續跟蹤、監視、騷擾、威脅,可能要改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恐嚇、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個資法等方向處理。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的行為包含監視、跟蹤、掌握行蹤、以電話或網路設備干擾、要求約會聯絡、寄送或展示文字影像,以及濫用個資等行為。
五、保護令可以保護哪些事情?
民眾常說的「家暴令」,法律上通常是指民事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法院認為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時,可以核發保護令,
內容可能包含:
-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
-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 命相對人遠離住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常出入地點
- 暫定汽車、機車或生活必需品使用權
- 暫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方式
- 規定或禁止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 命相對人給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費用
-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律師費用
-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料
- 禁止散布或要求刪除性影像
- 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家庭成員的必要命令
以上保護令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已有明文規定。
其中「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來源」對很多家暴案件很重要,因為有些加害人會透過戶籍、學校或工作資訊掌握被害人與孩子的行蹤,這類風險可以透過保護令內容進一步限制。
六、遇到家暴時,應該先做什麼?
遇到家暴時,最重要的是先確保安全,不要把蒐證放在生命安全之前。
如果有立即危險,例如正在被毆打、限制行動、威脅傷害、持刀恐嚇,應先打 110 報警。如果需要家暴、性侵害、性騷擾、兒少保護、老人保護等諮詢或通報,也可以撥打 113 保護專線;113 是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衛福部也提醒,若有立即人身安全危險,應先直接撥 110 報警。
可以先保存的資料包含:
- 受傷照片
- 驗傷單、診斷證明
- 報案三聯單
- 威脅簡訊、LINE、通話紀錄
- 錄音、監視器畫面
- 被破壞物品照片
- 目擊者資料
- 加害人騷擾、跟蹤、違反保護令紀錄
- 孩童目睹家暴或受害的相關證據
- 事件發生時間軸
蒐證時要注意合法性,避免用侵入手機、偷裝監控軟體、非法竊聽等方式取得資料,否則可能讓後續案件變得更複雜。
七、三方徵信社如何協助家暴蒐證?
家暴案件最困難的地方,常常不是單一事件,而是長期反覆發生。許多被害人面對的是精神控制、經濟壓迫、跟蹤騷擾、言語威脅、違反保護令,甚至孩子也被捲入家庭衝突中。
三方徵信社可依案件需求,協助進行合法蒐證與資料整理,例如:
- 家暴事件時間軸整理
- 騷擾、威脅、跟蹤紀錄建檔
- 違反保護令行為蒐證
- 孩童家暴或目睹家暴資料整理
- 住家、車輛、工作場所安全風險評估
- 反針孔、反竊聽、反監控檢測
- 加害人動向與騷擾模式蒐證
- 協助保存對話紀錄、截圖、錄音與影像資料
- 協助合作律師轉介與法律諮詢資源安排
- 依個案需求提供安全應對與後續處理建議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徵信社不是警察,也不能取代法院或社政單位。遇到立即危險,仍應優先報警或聯繫 113。三方徵信社能協助的是在安全前提下,進行合法蒐證、資料整理與法律資源銜接,讓後續聲請保護令、報案、協商、離婚或妨害家庭相關爭議處理時更有依據。
八、家暴與妨害家庭有什麼不同?
很多民眾會把「家暴」、「外遇」、「妨害家庭」混在一起,但這些問題法律方向不完全相同。
家庭暴力重點在於家庭成員間的身體、精神、經濟控制、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妨害家庭則常被民眾拿來泛指婚姻破裂、外遇、第三者介入、侵害配偶權等問題。
目前台灣通姦罪已經廢除,但外遇或第三者介入仍可能涉及民事侵害配偶權、離婚、監護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若家暴與外遇、離婚、孩子監護權同時發生,更應該先整理證據,再評估法律方向。
九、結語:家暴不是家務事,保存證據才能保護自己
家暴不是單純的家庭爭吵,也不是忍一忍就會過去的私事。當暴力、控制、威脅、跟蹤、辱罵或經濟壓迫持續發生時,被害人應該先確保自身與孩子安全,並儘早保存證據、尋求協助。
三方徵信社提醒,面對家暴、妨害家庭、外遇問題、離婚協議、監護權或保護令相關問題時,最重要的是不要單靠情緒處理,而是用合法蒐證、專業評估與法律資源協助,讓自己在後續協商、調解或訴訟中更有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