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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暴您應該擁有的認知

法律定義下的「家庭暴力」?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暴力,繫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傳統上民眾會認為「肉體上施加暴力」才叫家暴;但事實上依照法律定義,精神上的壓迫、經濟上的威脅,都算在家庭暴力的一環。
不是使用暴力就算在《家庭暴力防治法》?
在法規中,其實有明文規定那些人的身分是「家庭成員」,包含:
1.配偶或前配偶(前夫、前妻)。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亦即無婚姻關係,而有同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事實。
3.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如同居人之子女。
4.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岳父母。
5.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或配偶之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
依照法規所示,「同居」、「婆媳關係」、「前夫前妻」都算在家庭成員的保障範圍,所以並不是夫妻才有保障喔!
「精神騷擾」、「言語污辱」是否屬家庭暴力?
所謂「騷擾」者,是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騷擾」亦屬精神上不法侵害(言語上的污辱、心理上的虐待等)皆屬家庭暴力行為。
被不認識的人跟蹤騷擾,可否聲請遠離令?
如果是不認識的「癡纏犯」頻繁的騷擾與跟蹤,是否可以聲請「遠離令」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對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不認識的陌生跟蹤者「不算」在家庭成員,同樣道理…鄰居、同事、網友的辱罵與跟蹤,都「不能」聲請保護令。而必須以其他法條處理。
徵信社如何針對「家暴」提供協助?「家暴蒐證」有哪些?

三方徵信社,珍視家庭價值,矢志以「外遇蒐證」協助身處家暴、水深火熱的朋友們,我們可以提供的服務包含:
1.蒐證方式建議
2.偵防器材服務
3.法律諮詢顧問
4.反徵信、反針孔服務
5.計時制保鑣(上下班、特定時段隨後保護)
6.協商溝通
7.騷擾者動向蒐證
8.違反保護令蒐證
9.孩童家暴蒐證
10.家暴受害者暫時庇護所協助
同時能依委託者的需求安排「客製化專案」,全方位的解決被家暴者面臨的難題。
家暴離婚

善用「家暴令」,有哪些項目可以使用呢?

不少民眾因為沒有法律相關背景,所以對聲請各類書狀心生畏懼,甚至會覺得「聲請家暴令也沒甚麼用」,其實,「家暴令」的功能繁多,善用的話,絕對可以保護自己免於糾纏騷擾呢!
家暴令可以做到以下項目:
1.限制令-禁止相對人對您或家庭成員施暴。
2.禁止接觸令-禁止相對人打電話、寫信等各種方式騷擾您。
3.遷出令-命令相對人搬出您或您們的住所。
4.遠離令-命令相對人不可以在您的住所、學校、上班地點或其他您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守候。
5.暫時使用權-命令相對人交出機車、汽車或其他有關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的必需品。
6.暫時監護令-命令相對人交付子女給您,或暫時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內容及方法。
7.暫時探視令-規定相對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法或禁止相對人探視。
8.給付令-命令相對人負擔您的租金、扶養費用;命令相對人負擔您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他財物損害的費用;命令相對人負擔您的法律費用;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9.禁止查閱令-禁止相對人查閱您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料。
10.其他保護令-命令其他可以保護您及您家人的必要措施。
從上述10點可以得知,除了民眾認知中的「限制接觸」外,其實保護令也有針對「個資」部分做規範,像是有些家暴者會以家長身分調查戶籍學籍,再循資料去找孩子,這些都在保護令上都有明文禁止。善用「家暴令」,一定對自身的安全保障有進一步的幫助呢!
當然,如果您聲請家暴令後,還是碰到進一步的騷擾與糾纏,三方徵信社也提供多元的付費服務,幫助您渡過生命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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