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4大爭點解析房產、股票與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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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是離婚訴訟中最常見、最容易被誤解的財產爭議之一,夫妻名下的房產、股票、存款、保單價值準備金,究竟要不要列入分配?婚前買的台積電股票可以扣除嗎?婚後把房子登記成「夫妻贈與」,離婚時就不用分了嗎?
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整理本篇判決解析重點: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不是「分對方一半財產」,而是分「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法院逐項審查財產來源與金流後
本案被告最終被判應給付原告 178 萬餘元婚前股票可扣除、保單價準金要列入、登記「夫妻贈與」的房產仍被計入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財訴字第 37 號、113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針對一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做出判斷
本案雙方在離婚後互相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一方請求 253 萬餘元,另一方反請求 1,016 萬餘元
法院最後認定,原告婚後財產為 21,363,913 元,被告婚後財產為 24,942,087 元,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為 3,578,174 元,平均分配後,被告應給付原告 1,789,087 元及年息 5% 利息。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什麼是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時,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 1030-1 條:離婚時會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果一方剩餘財產比較多,另一方可以請求差額的一半。
簡單來說,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概念是:
誰婚後累積的財產比較多,就要把差額的一半分給對方。
但要注意,不是所有財產都列入計算,婚前財產、繼承取得、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原則上不列入分配範圍
真正的爭議通常在於:某項財產到底是婚前財產、婚後財產,還是婚前財產的變形?這正是本案四大爭點的核心。
徵信社-離婚夫妻財產分配

案件背景:夫妻離婚後互相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本案兩造於 97 年 3 月 4 日結婚,婚後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後來被告於 112 年 6 月 7 日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於 112 年 12 月 6 日和解離婚。
法院認定本件剩餘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日,應以離婚訴訟起訴日(112 年 6 月 7 日)為準。
雙方主張差距極大:
當事人
主張內容
金額
原告
被告婚後財產較多,請求差額半數
2,534,365 元
被告
反主張原告婚後財產較多
10,163,339 元
法院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
1,789,087 元+年息 5%
法院逐項審查雙方存款、股票、保單、不動產、車輛、貸款與是否惡意處分財產等爭點,最後認定被告婚後剩餘財產確實高於原告。以下解析四大爭點。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爭點一:婚前台積電股票,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扣除嗎?

本案雙方都持有台積電股票都主張其中一部分是婚前財產,不應全部列入婚後財產。
法院認為:婚前財產如果在離婚基準日時仍然存在,原則上可以扣除,但必須能證明該財產確實存在,且能與婚後財產區分。
本案原告婚前即持有台積電股票 5,113 股,基準日時持有 10,000 股。法院認為台積電股票未與其他婚後財產混同,仍可區分婚前與婚後股數,因此原告婚前的 5,113 股可以扣除,只以婚後增加的 4,887 股列入婚後財產,被告方面:法院也認為其提出證券存摺與股價資料,可證明婚前持股,同樣准予扣除。

家事律師見解:婚前財產不是用說的,要能證明仍然存在

家事律師提醒,離婚財產分配案件中,很多人會說「這是我婚前就有的錢」、「這是我父母給我的」,但法院真正看的不是口頭主張,而是證據
主張婚前財產扣除,建議準備以下資料
證明項目
具體資料
存款
婚前銀行存款明細
股票
婚前股票庫存資料、證券交易紀錄
不動產
房屋買賣契約與付款金流
保單
投保日與保單價值資料
共通要件
該財產在離婚基準日時仍存在的證明
若婚前財產在婚後已經花掉、混入其他帳戶、轉成其他資產卻無法追出金流,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法扣除。

爭點二:離婚前頻繁提款,構成惡意脫產嗎?

被告主張:原告在 111 年間被發現有婚外情後,於 112 年 2 月至 6 月間多次提領帳戶現金,總計 1,545,000 元,應認定為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依《民法》第 1030-3 條追加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但法院沒有採信。
法院觀察原告帳戶交易明細後認為,雖然原告確實有多次提款,但該帳戶在同期間仍有薪資匯入及多筆大額款項匯入,如果原告真有刻意減少婚後財產的主觀惡意,理論上應避免再讓款項匯入該帳戶。因此,不能只因為多次提款,就推論有惡意減少婚後財產的意圖。

家事律師見解:主張惡意脫產,要證明「故意減少財產」

離婚前提款、轉帳或花錢,不一定等於惡意處分財產。法院通常會綜合判斷:提款時間是否接近離婚訴訟、金額是否異常、用途是否合理、是否仍有薪資收入匯入、是否轉入親友帳戶或隱匿資產、是否有明顯逃避分配的意圖。
也就是說:單純提領現金不足以成立惡意脫產,必須有完整金流證據證明對方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惡意處分。 這也是為什麼疑似脫產案件中,及早保全對方的財產與金流證據至關重要。

爭點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列入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嗎?

本案被告名下有多張保單,部分是婚前投保,部分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被告主張,有些保單是母親借名購買,有些是為子女所做的贈與,不應列入自己的婚後財產。
法院沒有完全採信。
法院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財產價值,實質利益由要保人享有。如果保單在基準日的要保人是被告,原則上就屬於被告財產,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婚前已投保的保單,法院採取折衷方式:以基準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結婚前一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把婚後增加的部分列入婚後財產。

家事律師見解:保單放小孩名下,不一定就不用分

很多夫妻離婚時會忽略保單,以為保單不是現金、不是房子就不用分。但實務上:儲蓄型保單、終身壽險、還本型保單的價值準備金,經常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判斷重點在於:要保人是誰、保費由誰支付、是否婚前投保、婚後保單價值增加多少、是否有客觀金流證明他人實際出資、保單是否可解約借款或變更受益人,即使被保險人是子女,只要要保人仍是夫妻一方、保單價值由該方享有,仍可能被法院列入婚後財產。

爭點四:房產登記「夫妻贈與」,離婚時就不用分嗎?

本案最重要的爭點之一,是新竹市某房地是否應列入被告婚後財產。
被告主張-該房地原本登記為雙方各二分之一,後來原告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將自己的持分移轉給被告,因此屬於無償取得財產,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但法院認為,不能只看登記原因。
法院指出:該房地是兩造婚後共同出資購買,原登記在被告名下的二分之一,本來就是被告婚後有償取得財產,至於原告移轉的二分之一,法院注意到被告於移轉後曾匯款 300 萬元給原告,因此認為並非無償取得,法院並認為,雙方移轉房地的真正目的,可能是為了消除共有狀態、簡化法律關係,而非單純無償贈與。
因此該房地仍應列入被告婚後財產,並以 18,300,000 元計算價值。

家事律師見解:登記「夫妻贈與」,法院不一定照單全收

實務上很多夫妻為了節稅、貸款或家庭安排,會把房產移轉登記為「夫妻贈與」。但離婚時若一方主張該房產屬無償取得,法院會進一步審查:房產購買時是否婚後共同出資、移轉後是否有對價金流、是否有匯款買賣或補償安排、雙方是否另有其他房產分配、移轉目的是否為節稅或消除共有、能否證明雙方確有無償贈與合意。
登記原因雖然重要,但不是唯一判斷依據。 若涉及高額不動產,建議在移轉時留下清楚的書面約定與金流紀錄。

判決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 1,789,087 元

法院最後計算結果如下:
項目
金額
原告婚後財產
21,363,913 元
被告婚後財產
24,942,087 元
兩造差額
3,578,174 元
原告可請求(差額 ÷ 2)
1,789,087 元
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789,087 元,並自 112 年 12 月 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利息。被告反請求原告給付 10,163,339 元部分,法院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離婚財產分配常見問題(FAQ)

Q1:離婚時一定可以分對方一半財產嗎?

不是分全部財產的一半,而是分「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如果雙方婚後財產差距不大,或對方財產較少,就未必能請求。

Q2:婚前買的股票,離婚時會被分嗎?

如果能證明是婚前財產,且離婚基準日時仍然存在,通常可以主張扣除。但如果婚後買賣頻繁、金流混同,會增加舉證難度。

Q3:保單價值準備金會列入剩餘財產嗎?

可能會。若要保人是夫妻一方,保單有價值準備金,法院可能認定為該方財產。婚前投保部分,可主張扣除結婚前一日的保單價值。

Q4:離婚前提款會被認定惡意脫產嗎?

不一定。法院會看提款時間、金額、用途、帳戶流向與是否有刻意減少財產的意圖。單純提款不足以成立,需要完整金流證據。

Q5:房子登記夫妻贈與,離婚時就不用分嗎?

不一定。法院會看實際出資、是否有對價、移轉目的與金流紀錄。若實質上是婚後共同取得或有償移轉,仍可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Q6:懷疑配偶脫產,可以怎麼辦?

可先聲請法院假扣押財產,並蒐集對方的銀行明細、不動產異動與資金流向證據。若自行取證困難,可委託合法徵信社協助調查財產與金流,再由家事律師評估是否主張《民法》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

結語:離婚財產分配,看的是證據與金流,不是名下登記

這起離婚財產分配判決提醒我們: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不是單純看誰名下有房、誰帳戶有錢,而是逐項判斷財產來源、取得時間、是否婚前財產、是否仍然存在、保單價值歸屬,以及不動產移轉是否真的無償
三方徵信社提醒:面對離婚財產分配、婚前財產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動產贈與或疑似脫產問題時,應先整理銀行明細、證券資料、保單紀錄、不動產謄本、貸款資料與金流證明,再交由專業家事律師評估。
若懷疑配偶隱匿財產或惡意脫產,三方徵信社與合作律師團隊可協助財產調查、金流蒐證與訴訟策略規劃,服務範圍涵蓋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全台地區。
離婚財產分配真正的關鍵,不是情緒,也不是誰主張的金額比較高,而是證據是否完整、金流是否清楚,以及財產性質能不能說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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