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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許多夫妻通常會關注的問題是

可以請求離婚贍養費嗎?離婚贍養費可以請求多少?離婚贍養費請求的條件是?凡此種種問題,三方徵信社以這篇實際經驗讓大家一次理解。
在進入正題之前,謹先說明,本篇內容主要是以「裁判情況下」的贍養費給付為主。實際狀況中還存在另外一種約定式的「協議離婚贍養費」狀況,這部分不包含在這篇文章的介紹範圍。

什麼是離婚贍養費?如何請求贍養費?


所謂的贍養費,是指依照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下,假如夫妻因為法院判決離婚,使得其中一方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時,這時候沒有過失的配偶可以請求他方配偶請求給付贍養費。夫妻關係存在期間,夫妻在法律上有互負扶養的義務,考量到婚姻關係結束,夫妻扶養義務如果隨著夫妻關係結束,而離婚時,夫或妻的年紀可能已大、不再有相當條件的謀生能力時,可能會因此使得他方承受生活上的困難,進而產生社會問題。為了避免這類狀況發生,民法方會存在有關夫妻離婚贍養費的制度設計,因此關於離婚贍養費,性質上是屬於夫妻扶養義務之延伸。法條依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法院決定贍養費金額的計算方式

贍養費的金額,應按照扶養權利人的生活需要、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等來決定。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義務人有無過失及義務人對於其他親屬有無扶養義務,也應該要顧及。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也會影響到可否請求贍養費,所以如果已經根據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相當財產的分配,而不會導致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頓的話,那麼要再依照民法第1057條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機會是微乎其微。

請求支付贍養費的時效

因為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基本上每期贍養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如果超過時間不行使的話,那將來對方可以抗辯已經超過時效,而拒絕給付。

贍養費要付多久?

贍養費給付要付多久,如果是雙方自己協議的狀況,那就看雙方協議內容;如果是由法院來判決的話,通常可能有幾種時間點為給付的終期,例如對方再婚、未成年子女成年或一定的年限,這部分就要看個案法院如何斟酌雙方狀況來做一個裁決了。因為贍養費性質上僅係扶養離婚的一方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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