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最新兩願離婚協議書範本參考

離婚協議書範本

⚠️ 網站免責聲明:本離婚協議書範本係提供一般民眾作為無償參考使用,內容僅供初步了解兩願離婚協議常見約定項目,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律師諮詢或個案法律服務。由於每對夫妻的財產結構、債務狀況、未成年子女照顧安排、扶養費負擔、會面交往方式及婚姻爭議背景皆不相同,實際適用時仍應依個案情況審慎調整。若涉及高額資產分配、不動產、公司股權、投資理財、複雜債務、跨國婚姻、家庭暴力、外遇求償或子女親權爭議等情形,建議於簽署前委由專業律師進行個別審閱與客製化擬定,以降低日後爭議風險,並確保自身與子女之最大權益。

兩願離婚協議書範本

立協議書人:

甲方: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__________
出生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__________
出生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甲、乙雙方原為夫妻,因婚姻關係已難以繼續維持,經雙方理性協議後,確認均有離婚真意,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訂立本兩願離婚協議書。雙方同意於本協議書簽署完成後,持本協議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台北離婚律師推薦


第一條 離婚合意

一、甲、乙雙方確認,雙方係出於自由意志同意兩願離婚,並無受詐欺、脅迫、重大誤解或其他違反本人真意之情形。

二、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書經雙方及二名證人簽名或蓋章後成立;惟雙方婚姻關係之消滅,仍以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為準。依戶政司申辦須知,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三、甲、乙雙方應共同配合辦理離婚登記。如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甲、乙雙方確認:

□ 雙方無未成年子女。
□ 雙方子女均已成年。
□ 雙方育有下列未成年子女,並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約定如下:

未成年子女一:______,出生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未成年子女二:______,出生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未成年子女三:______,出生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甲、乙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下列方式為之:

□ 由甲方單獨行使或負擔。
□ 由乙方單獨行使或負擔。
□ 由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

如約定由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涉及未成年子女之重大事項,例如就學、轉學、重大醫療、戶籍遷移、出國、護照申辦、長期居住地變更、重大財產處分等,應由甲、乙雙方事前協議決定。

依《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仍得基於子女利益改定。


第三條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一、甲、乙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由下列方式負擔:

□ 由甲方負擔全部。
□ 由乙方負擔全部。
□ 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比例為甲方___%、乙方___%。
□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扶養費給付方式如下:

給付義務人:□ 甲方 □ 乙方
扶養費受領人:□ 甲方 □ 乙方
每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新臺幣_____元整。
給付期間: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止。
給付日期:每月__日前匯入下列帳戶:

金融機構名稱:__________
分行名稱: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三、未成年子女如有學費、註冊費、補習費、保險費、重大醫療費、特殊教育費或其他必要支出,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 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 由甲方負擔___%,乙方負擔___%。
□ 由__方負擔全部。
□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給付義務人如遲延給付扶養費超過__日,經受領人通知後,應於__日內補足。如仍未補足,受領人得依法請求履行。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這是《民法》第1116-2條明定的原則。


第四條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一、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一方,得依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平日會面交往:每週__,時間為__時至__時。
週末會面交往:每月第__週及第__週之星期__,自__時至__時。
寒假期間:__日,時間由雙方於寒假開始前__日協議。
暑假期間:__日,時間由雙方於暑假開始前__日協議。

農曆春節:
□ 單數年由甲方陪同,雙數年由乙方陪同。
□ 除夕至初二由甲方陪同,初三至初五由乙方陪同。
□ 除夕至初二由乙方陪同,初三至初五由甲方陪同。
□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日、父親節、母親節及其他重要節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接送地點約定為: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雙方均不得無故阻撓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也不得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貶抑、辱罵、攻擊或灌輸敵意言論。

四、如因未成年子女生病、重大考試、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原因須調整會面交往時間,雙方應提前通知,並另行協議補足會面交往時間。


第五條 夫妻財產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一、甲、乙雙方確認,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財產、婚後財產、共同財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其他財產權利,已充分協議如下。

一、不動產

□ 雙方無共同不動產。
□ 雙方就不動產約定如下:

不動產標示:____縣市____區____段____小段____地號/建號
門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名義人:□ 甲方 □ 乙方 □ 甲、乙雙方共有
約定歸屬:□ 甲方取得 □ 乙方取得 □ 出售後分配價金
貸款負擔:□ 甲方負擔 □ 乙方負擔 □ 雙方依比例負擔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車輛

□ 雙方無共同車輛。
□ 雙方就車輛約定如下:

車牌號碼:________
車輛登記名義人:□ 甲方 □ 乙方
約定歸屬:□ 甲方取得 □ 乙方取得 □ 出售後分配價金
貸款、稅金、保險及相關費用負擔:__________。

三、存款、股票、基金、保險及其他財產

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取得: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財產分配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個人物品

甲、乙雙方各自名下或個人使用之衣物、手機、電腦、首飾、工作用品、私人文件及其他個人物品,除另有約定外,歸各自所有。

其他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夫妻未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原則上會涉及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繼承、無償取得財產、慰撫金等不在此限,法院也得依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分居時間、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第六條 債務及貸款

一、甲、乙雙方確認,各自名下之個人債務,由各自負責清償,與他方無涉。但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共同債務,雙方約定如下:

債務名稱/債權人:__________
目前餘額:約新臺幣_____元整
清償方式:□ 甲方負擔 □ 乙方負擔 □ 雙方各負擔___%
清償期限: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三、如一方因他方未依約清償債務,致遭債權人追償、扣薪、強制執行、信用受損或受有其他損害,違約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贍養費及離婚後生活補助

甲、乙雙方就贍養費或離婚後生活補助約定如下:

□ 雙方互不請求贍養費或離婚後生活補助。
□ 甲方同意給付乙方新臺幣_____元整。
□ 乙方同意給付甲方新臺幣_____元整。

給付方式:

□ 一次給付,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給付完畢。
□ 分期給付,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止,每月__日前給付新臺幣_____元整。

匯款帳戶:
金融機構名稱:__________
分行名稱: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第八條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其他請求

一、甲、乙雙方確認,除本協議書已明確約定之財產、債務、扶養費、贍養費、生活補助或其他給付事項外,雙方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家庭生活費用、共同支出、投資、保險、債務及其他民事請求,均已充分協議。

二、雙方同意,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或依法不得預先拋棄之權利外,日後不得再就本協議書簽署日前已知之婚姻關係相關民事事項,向他方另為請求。

三、如一方於簽署本協議書時故意隱匿重大財產、債務、保證責任、投資、保險或其他重大事實,致他方受有損害者,受損害之一方仍得依法主張權利。


第九條 戶籍、住所及文件交付

一、甲、乙雙方同意於本協議書簽署完成後,攜帶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文件,共同辦理離婚登記。依戶政司申辦須知,國內離婚且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雙方就戶籍遷出、住所搬離、鑰匙返還、物品返還、證件或文件交付等事項,約定如下:

□ 甲方應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遷出/返還:________。
□ 乙方應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遷出/返還:________。
□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如一方現仍持有他方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印章、金融卡、存摺、權狀、車籍資料、保險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重要文件,應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返還。


第十條 保密及不侵擾條款

一、甲、乙雙方同意,離婚後不得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社群平台、親友轉達或其他方式,對他方為騷擾、恐嚇、侮辱、跟蹤、監視、散布不實言論或侵害隱私之行為。

二、甲、乙雙方不得無故公開、散布或交付他方之個人資料、私密照片、影片、婚姻資料、對話紀錄、財務資料或其他足以損害他方名譽、隱私或生活安寧之資料。

三、如因未成年子女照顧、扶養費、會面交往、財產交付或必要法律程序需要聯繫,雙方應以理性、必要且不侵害他方生活安寧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任一方違反本協議書約定,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涉及金錢給付、扶養費、財產移轉、不動產處分、車輛過戶或其他需長期履行事項,雙方得視需要辦理公證,或另請律師協助確認條款效力及後續執行方式。


第十二條 協議書份數及效力

一、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供辦理戶政離婚登記使用。

二、本協議書如有附件,附件與本協議書具有同一效力。

三、本協議書未盡事項,雙方得另以書面補充約定。

四、本協議書經甲方、乙方及二名證人簽名或蓋章後成立;雙方婚姻關係之消滅,仍以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為準。


立協議書人

甲方:__________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__________
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__________
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證人

證人一:__________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證人二:__________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 附件一: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表
□ 附件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明細
□ 附件三:夫妻財產清冊
□ 附件四:共同債務清冊
□ 附件五:不動產/車輛/保險/存款/股票/基金明細
□ 其他附件:__________________


離婚協議使用提醒

辦理兩願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應有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並由雙方當事人持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戶政司申辦須知列明應備文件包含離婚協議書、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符合規格照片等,且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