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另一半外遇後,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不一定是馬上離婚是先想知道:侵害配偶權可不可以提告?
一定要連配偶一起告嗎?只告第三人行不行?手上的對話紀錄、照片、租約,到底能不能作為證據?這些問題:其實也是台灣讀者最常搜尋的重點,從本件判決可看出,法院對這幾個實務上常見的爭點已有相當清楚的說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151 號民事判決,於民國 115 年 4 月 14 日作成,最終判決第三人應賠償 48 萬元
先講結論:在台灣常見外遇侵害配偶權案件,常見的法律基礎是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也就是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屬於共同侵權造成的連帶責任,民法第 273 條也明定,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 197 條,原則上是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內行使,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也會消滅。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先用白話一次看懂
大家常說的「侵害配偶權」,法院更常用的說法是 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意思不是只要和有配偶的人聊天、來往就一定成立,而是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發展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感情交往或親密關係,而且情節重大,進一步破壞婚姻中的共同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這時被害配偶就可能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就是這類案件最核心的條文依據。
在這份案件裡,原告主張第三人和其配偶長期維持不正常交往與親密往來,侵害自己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法院審理後,認定部分期間確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的感情交往與親密接觸,最後判決第三人應賠償 48 萬元。
法院判侵害配偶權賠48萬元,最值得注意的5大重點
一、侵害配偶權,不一定要連配偶一起告
很多人最在意的是:我可以只告小三或小王,不告自己的配偶嗎?
答案是:可以。
這份法院判決裡,被告就主張原告只告第三人、沒有同時告配偶,違反兩性實質平等,也有當事人適格問題;但法院沒有接受這個說法,法院明確認為,如果屬於共同侵權造成的連帶責任,依民法第 273 條,債權人本來就可以選擇向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不需要一定把所有人都列為被告。這也是本案法院駁回的重要爭點之一。
你想不想同時對配偶提告,和你能不能先告第三人,是兩件不同的事 ,只告第三人,不等於起訴就一定有問題。
二、蒐證不一定無效,但也不是什麼方式都安全
很多人發現外遇後,最常問的就是:對話紀錄能不能用?照片能不能當證據?手機內容、租約、影像算不算?
這份判決裡,被告有抗辯原告提出的租約、對話紀錄、手機資料、影像等,是違法取得,所以沒有證據能力;但法院沒有直接排除,而是綜合考量取得方式、比例原則、誠信原則、發現真實的必要性等因素,最後認為本案的取證情況,尚未達到顯著違反社會道德或嚴重侵害人格的程度,因此沒有把這些證據排除。
不過,這裡一定要提醒:
這不代表所有外遇蒐證方式都合法 ,本案只是法院在個案裡,認為特定取得方式還可以被接受,法院實務經驗:蒐證是否合法,仍然要看你怎麼取得、取得範圍多大、是否涉及隱私或通訊秘密,所以不能直接理解成「只要抓外遇,任何證據都能用」。
三、婚姻有裂痕,不代表第三人就不用賠
外遇案件中,第三人很常說:
「他們婚姻早就名存實亡了,哪裡還有什麼配偶權可被侵害?」
法院認為只要婚姻關係還沒有完全被掏空到長年分居、喪失共同生活經營交集、沒有任何感情牽絆的程度就不能輕易認定「已經沒有受法律保護的配偶關係」,因此:本案被告主張原告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所以不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法院並沒有採納。
因為很多人會搜:婚姻有問題了,還能不能告外遇第三人?
從這份判決來看,答案是:婚姻有裂痕,不等於第三人當然免責,只要婚姻關係仍存在,且尚未被證明已完全空殼化,第三人仍可能成立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四、侵害配偶權有時效,而且可能要分段看
這一題是實務上超多人忽略的:
侵害配偶權多久內要告?
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是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內行使,另外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也會消滅。
這份判決更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法院不是把整段不倫關係一律當成單一事件,而是進一步區分不同期間的侵害行為,分別判斷原告何時知道、哪一段是否已經超過時效,法院最後認為,較早期的部分,已因 2 年時效完成,所以在責任分擔計算上,扣掉了另一共同侵權人應分擔的部分。
這代表一件很現實的事:
外遇案件不是拖越久越有利,你越晚整理證據、越晚決定怎麼處理,越可能出現前面某一段已經超過時效、後面某一段還能請求的情形。
五、法院判賠48萬元,不是隨便抓數字
很多人會直接問:侵害配偶權通常賠多少?
老實說:沒有固定公式,民法第 195 條給的是請求權基礎,但實際會判多少,還是要看交往期間、侵害態樣、親密程度、婚姻長短、雙方身分資力、原告精神痛苦程度、被告態度等綜合因素。
在這份案件中,法院先把慰撫金分成前後兩段來看:前段認為相當金額是 70 萬元,後段是 20 萬元;但因前段涉及共同侵權人的責任分擔,而且法院認為配偶的內部分擔比例較高,採 6 比 4,所以扣掉配偶應分擔的部分後,前段剩 28 萬元,再加上後段 20 萬元,最後判第三人應賠償 48 萬元。
所以這份判決最值得拿來寫內容的地方,不是「侵害配偶權一定賠 48 萬」,而是:
法院怎麼看責任分擔、時效、行為期間、婚姻狀態與慰撫金計算。
外遇侵害配偶權怎麼告?先掌握這4個重點
1. 先把證據整理清楚
包括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租屋資料、住宿資料、金流紀錄、送禮紀錄與其他可串聯雙方關係的資料。重點不是單一片段,而是能不能拼出持續交往或親密往來的脈絡。這也是本案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之一。
2. 先判斷你要告誰
法律上可以只告第三人,也可以同時告配偶與第三人。如果屬共同侵權,民法第 273 條給了債權人選擇權;但不同策略,會影響後續責任分擔與訴訟布局。
3. 不要拖過時效
外遇案件只要牽涉到不同時間點、不同階段的侵害行為,時效計算就可能變得很細。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明明有證據,最後卻在較早期部分拿不到賠償。
4. 不要只問能賠多少,要先問你證明到哪裡
侵害配偶權案件,不是只要說對方外遇就一定高額判賠。法院會看證據強度、交往期間、婚姻狀態、被告態度、時效與責任分擔,所以個案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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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Q1:侵害配偶權可以只告第三人嗎?
可以。若屬共同侵權造成的連帶責任,民法第 273 條允許債權人向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本案法院也明確表示,只告第三人,不當然有當事人適格問題。
Q2:婚姻還沒離婚,也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嗎?
可以。重點不在有沒有離婚,而在婚姻關係是否仍受法律保護,以及第三人是否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侵害行為。本案法院就沒有接受「婚姻已名存實亡」的抗辯。
Q3:侵害配偶權多久內要告?
原則上是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也會消滅;但如果行為持續發生、且各段可區分,法院可能會分段看時效。
Q4:外遇證據一定能用嗎?
不一定。民事案件會看取得方式、比例原則與是否過度侵害隱私。本案法院沒有排除部分資料,但那是基於個案情況,不等於所有取證方式都安全。
Q5:三方徵信社能提供哪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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