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可以求償多少?高雄地院判賠40萬案例解析

配偶權被侵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多少?如果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與有配偶者發展逾越一般朋友界線的親密關係,法院會怎麼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31 號民事判決,就是一個很值得參考的案例,這起侵害配偶權案件中,法院認定第三者明知男方有配偶,仍與對方持續交往,雙方不只存在親密互動,還有同住、過夜等情形,最終認為已侵害配偶權,判決上訴駁回,維持賠償 40 萬元的結果。

這篇文章由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帶你一次看懂:什麼情況會被認定侵害配偶權、法院為什麼判賠 40 萬、合法外遇蒐證又為什麼重要。

侵害配偶權


一、這起判決的侵權行為賠償案件重點是什麼?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自己與配偶曾離婚後再婚,婚姻關係持續期間,另一名女子明知男方有配偶,仍與男方發展親密關係。

雙方不只彼此以情侶關係自居,還有

  • 親吻、擁抱等親密行為
  • 多次到特定住處同住、過夜
  • 長時間維持超越一般男女交往界線的互動

被上訴人因此主張,這樣的行為已侵害其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也就是一般俗稱的 配偶權,並造成重大精神痛苦,因此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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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如何認定有侵害配偶權

很多人以為,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抓到明確性行為,才有機會勝訴。其實不是。

從這份判決可以看出,法院重視的核心是:

1. 是否已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

如果雙方互動已經不是普通朋友,而是接近戀人、情侶關係,例如:

  • 親密肢體接觸
  • 固定往來
  • 同住、過夜
  • 對外互動呈現特殊情感連結

法院就可能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超出一般社交界線

2.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有配偶

本案二審中特別提到,女方已自承在出租房屋時,就知道男方是有配偶的人也就是說:她不是在不知情狀況下與對方來往,而是 明知對方已婚仍繼續發展親密關係。

這一點,對侵害配偶權案件來說非常重要

3. 是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

法院並不是只看表面上的稱呼,而是綜合雙方互動模式、行為強度、往來頻率,以及對婚姻造成的衝擊,來判斷是否已達侵害配偶權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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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什麼上訴人主張「只是房東房客」沒有被採信?

這起案件中,上訴人抗辯,雙方只是因為租屋而有往來,並非男女朋友,也沒有侵害配偶權。

但法院沒有採信,理由很值得注意:

1. 法院不只看口頭說法,而是看整體事證

即使一方主張只是房東房客,只要實際上還有:

  • 親密互動
  • 同住、過夜
  • 明顯超越租屋關係的生活連結

法院還是會依整體證據判斷,而不會只聽單方說明。

2. 證人說「看起來沒交往」不代表真的沒交往

判決中也提到,一般第三人對兩人是否交往,多半只能憑外觀判斷,若雙方刻意低調,不代表就一定沒有親密關係存在。

換句話說:法院更重視客觀蒐證,而不是單純的口頭否認

3. 已另有租屋,仍持續向特定女子租屋並頻繁往返,關係不單純

法院認為:男方明明已有其他租屋地點,卻又另外向女方承租住處,且雙方往來密切,顯見並非單純租賃關係而已。

這也是法院最後認定雙方之間確有特殊情誼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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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為什麼判賠 40 萬,不是 50 萬?

被上訴人原本請求 50 萬元精神慰撫金,但法院最後認定以 40 萬元較為適當。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

  • 侵害行為的時間長短
  • 親密程度與具體行為內容
  • 對婚姻造成的影響
  • 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
  • 雙方身分、經濟狀況
  • 是否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交往

也就是說:配偶權求償不是固定價碼,不是每一件都一樣,而是看個案的證據與情節嚴重程度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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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這起判決告訴我們什麼?3 個實務重點一定要懂

1. 侵害配偶權,不是一定要拍到通姦或性行為

只要證據足以證明雙方關係已經超越一般社交界線,像是:

  • 親密互動
  • 長期往來
  • 同住過夜
  • 情侶式相處模式

法院仍可能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

2. 第三者「知情」很重要

如果第三者知道對方有配偶,卻還繼續發展親密關係,通常比「不知情」更不利。

3. 合法蒐證是勝敗關鍵

這類案件不是靠懷疑就能勝訴,而是要靠證據。

像本案中,錄影畫面、住處往來、車輛停放、對話紀錄等,都是法院綜合判斷的重要依據。


六、懷疑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蒐證才合法?

很多人遇到外遇問題時:第一反應就是想抓姦、看手機、偷裝設備,但實務經驗上如果方法違法,反而可能讓自己陷入風險。

比較安全、也較符合實務需求的方向是:

  • 先確認關係異常的客觀跡象
  • 透過合法方式蒐集雙方往來證據
  • 保存對話、出入、同住、往返紀錄
  • 避免自行做出侵害隱私或違法監控行為
  • 必要時尋求專業單位協助,確保蒐證方向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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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方徵信社提醒:配偶權官司,關鍵不是情緒,而是證據

侵害配偶權案件:最常見的問題不是「對方到底有沒有外遇」,而是:

  • 能不能證明
  • 證據夠不夠
  • 蒐證方式合不合法
  • 法院會不會採信

從這份高雄地院判決來看,法院不是只聽單方說法,而是會回到整體客觀證據判斷,只要能證明雙方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界線,並對婚姻造成實質侵害,就有機會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你目前也正面臨外遇、婚姻糾紛、配偶權侵害等問題,建議不要只靠猜測或衝動行事,而是先把證據方向弄對,三方徵信社可協助當事人釐清案件狀況,提供合法外遇蒐證方向,協助後續與律師討論時更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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