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感情好,把自己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另一半,很多人會認為:「反正是夫妻,以後真的離婚,再把房子拿回來就好了。」
但法律上見解未必如此。
夫妻贈與房產一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則上房屋就已成為受贈配偶的財產;單純因為夫妻後來離婚,並不會讓房屋自動回到原本贈與人的名下。
如果想撤銷贈與,還要進一步確認贈與是否已經履行、有沒有法定撤銷事由、雙方是否有附條件約定,以及是否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以下由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整理夫妻贈與房產最容易踩到的5個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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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以為離婚了,房子就可以直接拿回來
這是夫妻贈與最常見的誤解。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在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撤銷贈與;但如果是不動產已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情況就不同。
例如:
先生婚前買了一間房子,婚後為了表示對太太的承諾把房屋以「贈與」方式過戶給太太。
幾年後雙方感情破裂,準備離婚。
這時先生不能只因為:「我們都要離婚了,所以我要把以前送妳的房子拿回來。」
就當然要求返還。
離婚本身不是撤銷已完成房產贈與的當然理由。
夫妻贈與房產發生爭議時,第一個要確認的就是房屋究竟有沒有完成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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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二:另一半外遇就一定可以撤銷房屋贈與?
也不一定。
《民法》第416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已經完成的贈與仍可能撤銷,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或法律規定的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規定;或受贈人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
而且這類撤銷權還有期間限制。
但要特別注意:感情背叛、外遇、分居甚至最後離婚,不代表一定符合《民法》第416條的撤銷條件。
通姦罪已經除罪化,因此不能簡單理解成:「=可以把以前送出去的房子拿回來。」
實際案件仍須確認是否另外涉及暴力、詐欺、偽造文件、刑事侵害或其他法律事由。
所以真正要問的不是:「他對不起我,我能不能把房子拿回來?」
而是:「當初的贈與關係,有沒有可以撤銷、解除、主張無效或請求返還的法律依據?」
陷阱三:以為夫妻贈與房產,離婚時一定還會再拿出來分
這一點很多人最容易搞錯。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時,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原則上會計算雙方現存婚後財產的差額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但法律也明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那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算不算「其他無償取得」?
最高法院過往實務例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曾認為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贈與取得的財產也可能屬於無償取得,因此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換句話說:假設丈夫把價值2,000萬元的房屋真正贈與妻子,而且完成過戶。
到了離婚時-不能單純認為:「反正最後還要算剩餘財產,所以這2,000萬元一定還能算回來。」
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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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趙建銘房產新聞,也讓這個問題受到關注
近期陳幸妤與趙建銘離婚所引發的房產爭議就讓「夫妻贈與房產」再次成為熱門法律話題。
依媒體報導:台南一處約6,000萬元的診所店面,曾以「配偶贈與」方式移轉至趙建銘名下;雙方後續對相關房貸、金流與財產問題也出現不同說法。
由於具體財產關係仍涉及雙方實際契約、付款及金流,外界不宜僅依單方說法判斷個案結果。
但這起新聞真正值得一般夫妻注意的是:夫妻間一旦真正完成房產贈與,將來即使離婚也不是想拿回來就一定拿得回來。
夫妻贈與房產與剩餘財產分配,不能只看現在房屋登記在誰名下,還要進一步確認取得原因、資金來源與當初贈與目的。
陷阱四:只靠一句「以後離婚房子要還我」
有些夫妻在房子過戶前會說:「房子先放你名下,如果以後離婚就還給我。」
問題是真正發生爭議時另一方可能完全否認。
法院看的不是雙方離婚後怎麼說:而是當初到底留下了什麼證據可以去證明自己的說法。
例如:
- 當初有沒有贈與契約?
- 地政登記原因是不是「贈與」?
- 有沒有LINE、簡訊、電子郵件或錄音?
- 是否另外簽訂書面協議?
- 贈與有沒有附條件或負擔?
- 房屋頭期款由誰支付?
- 房貸實際由誰繳納?
- 稅金及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 雙方當初是否約定離婚時返還?
不動產價值越高越不能只靠一句口頭承諾。
感情可以靠信任,但房產最好留下證據。
否則真正走進法院後很容易變成:一方說:「只是暫時放你名下。」
另一方說:「你當初明明就是送我的。」
兩種主張,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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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五:離婚前急著把房子轉走,以為這樣就不用分
另外一種常見情況剛好相反。
有些人在婚姻出現問題後,發現自己可能面臨剩餘財產分配就開始把存款、股票或不動產移轉給親友,希望降低自己名下的婚後財產。
但這種做法不代表一定有效。
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是為了減少另一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權利,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符合要件時,該財產仍可能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
所以:離婚前把房子移走,不代表法院就看不到。
真正進入離婚財產訴訟後,律師通常會進一步追查:房屋何時取得、何時移轉、移轉給誰、是買賣還是贈與、有沒有實際交易金流以及財產移轉時間是否剛好發生在婚姻破裂之後。
這也是為什麼離婚財產案件不能只看「現在名下還剩多少財產」。
還要看過去幾年的財產變化。
夫妻贈與房產,離婚到底能不能拿回來?
可以先用四種情況簡單判斷。
尚未完成房屋過戶
原則上較有機會依《民法》第408條撤銷尚未履行的贈與,但如果屬於經公證的贈與或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可能另有例外。
已經完成房屋過戶
不能只因為「離婚」就要求對方把房子還回來。
必須另外確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撤銷、無效、解除、返還或其他請求權基礎。
配偶外遇
外遇本身不代表房屋贈與一定可以撤銷。
仍須分析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撤銷要件或是否另外涉及其他法律關係。
涉及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之間真正成立的贈與,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無償取得財產,因此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但特殊個案仍須依贈與目的、資金來源與雙方實際法律關係判斷。
簡大為律師提醒:房子過戶給配偶前,至少先確認5件事
如果準備把房子送給配偶,最好先確認:
- 這是真正永久贈與,還是只是暫時登記?
- 如果未來離婚,雙方是否約定如何處理?
- 房屋還有沒有貸款?未來由誰繳?
- 贈與是否有附帶條件或負擔?
- 贈與後是否會影響未來的剩餘財產分配?
尤其是不動產價值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元,一次過戶可能直接改變未來離婚時的財產攻防。
不要等到離婚後才第一次問:「這間房子還拿得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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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Q1:老公把房子送給老婆,離婚可以要求歸還嗎?
不一定。
如果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離婚本身不會讓贈與自動失效,仍須確認是否存在法定撤銷事由、契約約定或其他法律原因。
Q2:房子送給配偶後,配偶外遇可以撤銷贈與嗎?
不能單憑外遇就直接判斷可以撤銷。
《民法》第416條有特定撤銷要件-必須依實際行為與證據判斷。
Q3:配偶送我的房子,離婚後還要拿出來分嗎?
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夫妻間真正成立的贈與可能屬於「無償取得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但個案的贈與目的、資金來源及法律關係仍可能影響法院判斷。
Q4:房子登記在配偶名下就一定完全沒辦法爭嗎?
也不能只看登記。
如果涉及借名登記、虛偽贈與、意思表示瑕疵、附條件贈與或其他法律關係,仍可能發生爭議。
但提出主張的一方必須有相應證據。
Q5:準備離婚,發現配偶正在移轉房產怎麼辦?
建議盡快保存:不動產登記資料、異動時間、買賣或贈與資料、銀行金流、貸款紀錄及雙方相關對話。
再由家事律師評估是否涉及剩餘財產追加計算、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程序。
結語:夫妻贈與最怕的不是送錯,而是當初什麼都沒留下
房子送給配偶看起來只是一個過戶動作,背後卻可能同時牽涉:贈與契約、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不動產登記、房屋貸款與離婚訴訟。
當婚姻關係正常時很少有人會想到有一天可能為了這間房子走進法院。
但真正發生離婚財產爭議時,法院不只會問:「房子現在是誰的?」
還會進一步看:當初為什麼過戶?到底是不是贈與?有沒有附條件?購屋款從哪裡來?貸款是誰繳?雙方留下了哪些證據?
如果已經發生婚姻財產、房屋移轉或疑似脫產問題,建議先整理不動產謄本、購屋及貸款資料、銀行匯款紀錄、贈與契約與雙方對話再交由專業家事律師判斷。
如果案件同時涉及配偶行蹤、外遇蒐證、財產異常移轉或其他需要合法調查的事項,可先由三方徵信社協助釐清線索、合法整理相關資料再銜接專業律師評估後續法律程序。
先把證據與財產關係搞清楚,再決定怎麼處理,往往比離婚後才追著房子跑更重要。


